欧盟普通法院(下文简称普通法院)在最新一轮的亿滋国际公司(MondelezInternational,以下简称亿滋公司)的诉讼程序中指出,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需要重新审查雀巢公司奇巧巧克力四条形状立体商标的注册问题。
2002年,雀巢公司向EUIPO提起奇巧巧克力四条形状立体商标注册申请。4年后,EUIPO同意授予该雀巢公司该商标,并规定此商标使用的范围为糖果、烘焙食品、饼干、蛋糕以及华夫饼。
2007年,原吉百利公司(现为亿滋公司)向EUIPO申请宣布废除雀巢奇巧巧克力的商标。
EUIPO考虑到雀巢商标通过在欧盟市场的使用已获得显著性特征,2012年上述申请被驳回。
然而,2016年12月15日,一则新闻报道称,普通法院宣布已经取消了EUIPO的决定。
普通法院认为,如果一个商标的注册类别包括了许多子类别,证据显示该商标真正只用于某一个或几个子类别,那么只有这一个或这几个类别可获得保护。
普通法院表示,没有证据表明雀巢商标的使用范围涉及烘焙食品、饼干、蛋糕和华夫饼,EUIPO并没有考虑这个问题。
普通法院补充道:“因此,EUIPO误解了法律,错误的认为被质疑的商品可以包含与该商品有联系的任何类别。”
即使一个立体商标与文字或者图形商标一起使用,该商标也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特征。
普通法院解释说,为了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被申请的商标标识必须能够识别某一特定企业的产品。”
普通法院认为,EUIPO纳入考虑范围的证据,如10个欧盟成员国的市场调查,能够确立“表明商品商业来源的标识”。
亿滋指责雀巢公司并没有通过在欧盟市场使用其商标而获得显著性。
普通法院称,在部分欧盟国家,这个缺乏真正显著性的商标也应获得显著性,在本案中,该商标应自2002年提交申请之日起便在欧盟具有显著性。
普通法院表示:“本案中,像雀巢公司这样的商标,并没有在整个欧盟范围显示出其固有的显著性,显著性需要通过在所有欧盟成员国市场使用而获得认可”。
尽管雀巢商标已经在10个欧盟成员国投放使用并获得了显著性,但是普通法院仍然认为EUIPO没有考虑到其他成员国对该商标的看法,也没有分析其他成员国的举证,EUIPO就不能有效地做出审查结论。
如今,EUIPO需要作出另外一个决定,即“EUIPO能够证实自申请商标注册之日起雀巢公司在15个欧盟成员国中使用了其商标(商标使用范围为‘糖果和饼干’类食品)且该商标获得了显著性特征”。
雀巢公司的发言人说:“我们很高兴普通法院能够认可我们的四条形状商标已在欧盟10个成员国获得了显著性。”
雀巢公司补充道,雀巢公司在整个欧盟范围内使用四条形状商标有数十年的历史了,消费者都知道这个标识代表雀巢奇巧巧克力。
雀巢公司发言人继续说道:“同时,普通法院的判决为立体商标申请设立了一个很高的标准,即必须证明立体商标在全部欧盟成员国都具有显著性。我们会继续检查调查结果并考虑我们的立场。”
英国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伊恩.康纳(IainConnor)说:“有关雀巢奇巧巧克力案的最新判决,引起了大家对普通法院如何就非传统商标等争议性问题做出判决的高度关注。”
康纳总结了三点:首先是立体商标获得显著性;其次是有效的调查证据支持商标获得的显著性;最后是什么才是适用于欧盟所有成员国的调查证据。
卡纳说:“我们只希望最终的审判结果不会对商标法整体造成意想不到的影响。”
Russell-Cooke公司合伙人盖伊.威尔莫特(GuyWilmot)表示:“雀巢奇巧巧克力申请四条形状立体商标失败不足为奇。”
威尔莫特认为,众所周知,形状和颜色是很难受到保护的。
威尔莫特说:“为了获得保护,即使商品或者品牌的包装、标识和名字被忽略,形状或者颜色也必须让其与特定的商品或者品牌产生密不可分的联系。”
威尔莫特接着说:“这是一个很难满足的测试。尽管在本案中,英国的大多数人将四条形状与雀巢奇巧巧克力联系起来,但是这不足以证明来自欧盟其他国家的消费者也会有同样的想法。”
威尔莫特继续说,这不是本案最后的结果,但无疑对雀巢公司来说是一个重大打击。他希望更多的品牌能够利用这次判决,生产属于各自品牌的四条形状的巧克力。(编译自worldiprevie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