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球传奇巨星迈克尔.乔丹(MichaelJordan)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商标诉讼中获得胜诉。
12月8日,英国广播公司(BBC)报道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中国运动服装公司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名称须停止使用“乔丹”二字。
“Qiaodan”(乔丹)是“Jordan”音译过来的中文拼音名。
该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声明称:“公司尊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复审判决,并将根据法律保护自身的品牌、维护相关的知识产权。”
乔丹于1993年在中国注册了“Jordan”商标,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在1998年注册了“Qiaodan”、“QiaoDan”及“乔丹”等文字商标。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还于1998年将乔丹之前的球衣号码——“23”注册为商标。
2012年2月,乔丹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其同意而使用其名字和“23”号的行为属于侵权。(编译自worldiprevie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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