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印发《关于开展2016年度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评定和第二批示范城市复核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正式启动了2016年度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评定工作。截至目前,共有64座城市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称号。
按照《办法》和《通知》要求,2016年度试点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州、盟)、直辖市所辖的区,评定工作将按照城市自愿申报、省知识产权局择优推荐、国家知识产权局集中评定的方式进行。为使试点示范城市工作层次更加清晰、结构更加合理、程序更加规范,今年将县级市调整至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序列,申报工作按强县工程有关办法实施开展。申报示范城市需要满足《办法》第十八条的要求,且截至2016年10月31日满1年的培育时间,经过审核和测评后由省局根据《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统一提出申报,并于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对于在试点期间未选定特色主题的城市,还需要在申报示范时选择特色主题。申报试点城市需要根据《办法》的第五条和第六条要求,由省局统一组织申报,并于12月25日前提出申请。
《办法》明确,试点城市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机制,着力培育企业知识产权竞争能力,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和维权援助工作力度,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试点特色主题方面的有关工作。示范城市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实施城市知识产权战略,加强城市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健全城市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加强知识产权政策实施的力度、深度以及与相关政策的协调性,提升城市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城市知识产权运用的经济效益,提升城市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效果,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水平。
另外,根据《办法》规定,2016年示范城市的复核工作将结合示范城市建设方案所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管理体制机制和能力建设情况,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业发展情况等内容,做出综合评价。(知识产权报王喆马永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