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强调,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近年来方兴未艾的“职业打假人”或将难以得到消法保护。
作为特殊背景下的特殊群体,职业打假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现实性。原因在于,消费者与商家的博弈本来就不对等,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的消费者往往受限于技术、时间、金钱等因素,不得不放弃维权,忍气吞声,监管部门及消费者协会又没有充足的资源打击违法行为。正常的职业打假客观上提高了商家的违法成本,净化了市场环境,减轻了监管部门压力和普通人的消费风险。
基于此,在将职业打假人剔除出消费者范畴的同时,理应及时科学阐释其法律地位,并加以规范。可把职业打假人作为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监管部门之外的新兴特殊群体加以对待。将其作为商品市场的“赏金猎人”和啄木鸟,划定其行为和业务边界。同时,推进其转型发展,如指导普通消费者维权,为监管部门提供线索,助力消费者协会开展活动,帮助正规商家打假。这样既解决了职业打假人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又能兴利除弊,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维护健康正常的市场秩序。□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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