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的判决中,欧盟法院(CJEU)对《知识产权执法指令》第13(1)条作了解释并证实被侵权的知识产权所有者不仅能为物质损害(主要是销售损失)主张赔偿,而且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例如,名誉损害。CJEU判定第13(1)条规定的一般规则要求法院必须责令侵权人向知识产权所有者支付足以弥补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害的赔偿。CJEU的观点是道德损害是知识产权所有者遭受的实际损害的一部分。因此,为了确保知识产权所有者得到完整的补偿,除了物资损害外,他/她还可以为遭受到的任何精神损害寻求赔偿。该判决对之前认定精神损害赔偿仅适用于非常有限的情况的判决(尤其是英国的判决)提出了质疑。(编译自lexology.com)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