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各类产权中最活跃因素
近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有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会议强调,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关键是要在事关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领域体现法治理念,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
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其具有激励、约束、资源配置、协调等功能。产权保护要坚持全面原则,不仅要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要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特点,也是知识产权与其他所有权最根本的区别。可以说,知识产权是各类产权中最活跃的因素,也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第一生产力。
产权保护法治化势在必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逐步形成,《民法通则》、物权法等一系列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初步建立,全社会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但目前我国产权保护状况还不容乐观,仍然存在着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不够平等的现实问题,实践中仍然存在着重公有、轻私有以及国有产权保护不到位的现象;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立法滞后于科技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仍然易发频发,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保护力度不够,知识产权的判赔数额相对较少、维权成本较高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知识产权创新水平的进一步发挥。以上这些现象,与我国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产权不仅是经济学概念,同时也是法学概念,产权的神圣来源于对生命权的尊重。俗话说,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要建立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长效机制,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将知识产权等产权保护纳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
各方合力加大产权保护力度
《意见》坚持问题导向,提出了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等一些有效的改革措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收集假冒产品来源地信息工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降低维权成本等。
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出台了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和特点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有力地规范、指导了知识产权的审判实践。今年7月,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推进会顺利召开,会议要求全国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与服务。会议在回顾总结2014年以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的成绩与经验,并鲜明地凝练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遵循的四项基本司法政策,即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
司法主导就是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稳定性和导向性,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效性和全面性。严格保护就是要严格执行法律,切实实现严格保护的法律效果。要以实现市场价值为指引,进一步加大侵权赔偿力度。由于知识产权调整对象的无体性,赔偿就是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我国确定侵权赔偿额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来计算;二是按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来计算;三是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来推定;四是采用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但由于受限于各方举证能力的现实困难,在司法实践中,原本在立法中属于补充性赔偿方式的法定赔偿逐渐成为侵权赔偿确定中的主力。这种确定赔偿的原则和计算方式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额的判赔数额远远低于权利人的预期。同时,这种填平性赔偿方式也无法充分补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也无法对侵权人形成有效的威慑,所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和可行。
2013年8月修订的商标法第63条在列举了根据权利人损失、侵权人非法获利和商标许可费确定损害赔偿额的方式后,增加规定了“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惩戒、威慑侵权人并预防侵权行为,而填平性赔偿的主要目的是补偿权利人的损失,剥夺侵权人的非法所得。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知识产权侵权人形成强有力的威慑,使其对侵权行为望而却步,提高其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分类施策就是要正确把握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需求和特点,妥善界定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判断标准,加强对关键环节、特殊领域及特定问题的研究和解决。比例协调就是要合理确定不同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区分不同情况,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作用和侵权人主观恶性程度,恰如其分地给予保护和确定赔偿,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符合发展规律、国情实际和发展需求,依法合理平衡知识产权人权益、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