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英国现有立法,盗版CD和DVD等物理存储设备的人可至多监禁10年。另一方面,在网上犯下相似罪行的人“仅”被监禁2年。
因此,反盗版联盟(FACT)等反盗版组织会根据《诈骗法》提起私人诉讼,量刑更重些。
为解决这个问题,今年初,新的《数字经济法案》草案计划将现有的“网络”监禁期从2年延至10年。相关条款要求修改《1998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简单而言,就是将“2”改成“10”。
上述法案已在英国下议院经过几个流程。近日,有人对修正案的确切措辞提出疑问。
尽管国会议员保证10年的监禁是针对大规模商业盗版,但草案文本并没有反映这点。开放权利组织(ORG)的执行董事吉姆.基洛克(JimKillock)在与国会议员交流时说,事实上,任何一个网络侵权者都可能受到影响。
基洛克在与下议院国会议员奈杰尔.亚当斯(NigelAdams)交流时指出,ORG担心普通公众也会受修正案影响。
基洛克说:“我们担心修正案会影响本不应该被判刑的人。”
“我们的立场是,如果政府要延长刑期,并同等对待线上和线下侵犯版权犯罪,如10年监禁,它们应格外留意界限的划分,因为两种罪行是很不一样的。”
基洛克说,线下侵犯版权犯罪就是犯罪团伙复制DVD等物理存储设备,但线上侵权很难界定,因为一切都看起来都是同一种行为——复制。
基洛克问国会议员:“你在网上放一些内容,这是发表。你如何分辨谁是罪犯?谁又是有点愚蠢的少年?你如何确保那些不应被威胁的人不会受到版权犯罪指控?”
为了阐述这点,基洛克谈到了英国金眼国际公司(GoldenEyeInternational)等版权流氓的状况。
基洛克说:“他们并不十分了解实际上从事下载行为的人,他们所知道的就是某人似乎已经下载了内容。”
亚当斯打断他的话说,新法并不意图影响常规的文件共享者。
亚当斯说:“法案并不是想打击下载内容的人,针对的是出于商业获益目的上传内容的人,这是目的所在。”
基洛克说:“不幸的是,关于罪行的措辞并非如此。”
“罪行的检测标准是某人‘造成损失’,其定义是不支付许可费或‘存在造成损失的风险’”。
“因此,无论大小,所有文件共享者似乎都是侵犯版权的罪犯。类似地,未支付许可费在网上发布内容的人也可能被量刑。这些问题可通过民事法院或民事版权诉讼得到更好的解决。”
因此,为了解决立法存在的问题,基洛克建议加强修正案中的措辞。
他说:“我们呼吁要么删掉攻击个人和错误地将个人纳入量刑范围的内容,或为损失风险及(或)造成损失设置门槛。如‘存在造成重大损失的严重风险’等措辞是解决办法之一。”
奈杰尔.亚当斯说:“如果你明知是为了商业利益而上传创意内容,在我看来,50英镑和5万英镑是没有区别的,因为你是故意偷窃别人的内容。”
基洛克说:“我想说的是商业利益不是犯罪的一部分。”
“犯罪在于造成损失,换句话说,未支付许可费或造成损失风险,不存在‘商业’概念。因此,你必须设置一个门槛。”
ORG因向下议院提出上述问题而得到称赞,因为按照现状来看,立法的措施会被激进的权利人滥用。修正案是否会做出适当修订还有待观察,但措辞更具体是很有必要的。否则,麻烦就在眼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