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前不久,南京市六合警方经过两个月侦查,侦破一起特大生产销售假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现场缴获未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非法入境的玻尿酸、溶脂针、肉毒素、瘦脸针等47种药剂达1.2万多支。
药品是关乎百姓生命健康安全的特殊商品,容不得丝毫掺杂使假。然而,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罔顾法律,不断生产销售假药牟取暴利,严重影响了医药市场的正常秩序,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带来了极大危害。就在今年8月,吉林省永吉县公安机关侦破一起公安部督办的特大生产、销售假药案件,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2名,扣押成品假药2100余箱,涉案金额2800余万元。
从这些已查处的案件来看,制售假药犯罪行为的产业链特征明显,有的已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的犯罪网络,有的形成了跨省市、组织严密的犯罪团伙;案值动辄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涉案的品种、种类也在发生变化,逐渐从普通的感冒药、降压药造假,发展到抗肿瘤类、血液制品、疫苗等救命药造假。
制售假药者之所以如此猖獗,固然与他们反侦查能力增强,作案手段日趋高科技化、集团化有关。但笔者以为,一个关键的原因还在于,对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够,致使违法犯罪成本低、收益高,难以实现打击不法分子嚣张气焰、惩罚犯罪的目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4年1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不设入罪门槛。但这样的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仍然难以对制售假药违法犯罪分子产生震慑。前些年,因制售21万支伪劣狂犬疫苗而轰动一时的江苏延申公司总经理陈某,也只是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对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惩处过轻,不足以威慑违法犯罪分子,致使许多假药制售者存在侥幸心理,想方设法钻法律漏洞。因为他们很清楚,所制售的假药只要不直接致人死亡,法律对其惩处就不会很严厉。
当前,我国药品安全仍处于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再加上制售假药违法犯罪手段越来越高明、越来越隐蔽,因此,监管部门要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始终保持药品打假治劣的高压态势,加大对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立法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重典治乱,再辅以操作性强的司法解释及执法部门的到位执行,严厉打击制售假药违法犯罪分子,使其不敢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