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版权合理使用面临难题
中英专家呼吁兼顾权益保护与社会效益
如今,越来越多的电子设备和在线内容被普遍使用,在这个过程中,被传播的版权内容由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创建了许多衍生品,这对著作权人、行政监管、争议解决、司法审判都构成挑战。为了应对这种变化,近日,由英国安格利亚鲁斯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与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中英数字领域版权合理使用(FairUseintheDigitalDomain)研讨会在京举行,中英两国学者围绕网络数字条件下作品权利及其在版权法下的合理使用进行了深入讨论。(以下学者提到的版权与著作权为同义)
版权政策依国情而定
近期,安格利亚鲁斯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与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共同组建了数字领域版权合理使用项目研究团队,旨在探讨数字领域版权合理使用的相关问题。安格利亚鲁斯金大学法学院教授康若涵(RohanKariyawasam)在会上引用马克斯·普朗克研究所的观点对“合理使用”进行了阐述。该研究所曾认为,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是协调著作权人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最重要的法律内容。康若涵表示,合理使用力图在内容所有者与研究、个人学习、新闻采访及其他公共活动中使用该内容的人之间达成利益平衡,司法管辖区不同,规范合理使用的方法亦不同。
对于合理使用的基本概念,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解释道,合理使用是著作权限制与例外中最重要的内容,是著作权法调整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等各方利益平衡的一个砝码,也是确定著作权保护边界的衡量尺度。合理使用规定是为了鼓励传播与再创作。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应当注明出处(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合理使用是整个著作权法中“最难以应用的原则”。
康若涵以图表的方式展示了各国立法对于合理使用在规则制定方面的两个方向,与张平提出的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不谋而合。张平表示,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分为开放式的要素主义和封闭式的规则主义。前者规定的合理使用没有确切的界限,只规定一些要素,具有解释性,但不具有穷尽性;后者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明确但难以囊括所有现实生活中的客观情形。
在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志国看来,版权政策保护的是本国的经济、文化和产业利益,经济、文化、技术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适宜不同的版权保护水平,应根据本国的国情制定适宜的版权政策。
发挥集体管理组织作用
中国正从“中国制造”走向“中国创造”。康若涵认为,在此背景下,合理使用鼓励创新、创造传播、更准确与全面的新闻报道及研究与开发。但同时,过于开放的合理使用政策不足以提供一个监管环境,难以让权利人投入的时间与精力获得回报。
当前数字版权管理面临诸多挑战。康若涵提出了一系列管理方式,如强制使用者在获取内容时提出请求,保护合理使用的模糊性、合理使用与创新等,并思考这些数字版权的管理方式是否会造成合理使用的阻碍。同时还涉及视频网站等使用者创作的内容,是基于衍生作品的创新(也称转化性使用)还是著作权侵权,以及如何处理合理使用与社会网络新规则之间的关系等问题。
此外,康若涵也提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和授权可以维持合理使用的平衡吗?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祝建军以行业案例为例分析表示,私人授权与维权模式缺乏必要公共色彩属性的限制,其结果是授权非常难。应坚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和维权模式,但需要设计合理的制度,增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公信力和透明度,从而平衡著作权人、使用人和集体管理组织各方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原庭长蒋志培表示,为了避免立法滞后,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一条涉及其他情况的兜底条款,有利于增强法官对著作权合理使用与适用解释的灵活度。但面对数字时代合理使用的挑战,他建议,要同时规定这些其他情况应适用的规则,如类似符合三步检测法的情形和条件,并给予进一步指导。
应对国际著作权保护新趋势
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繁荣和发展,人们的版权意识也越来越强,司法实践中涉及作品合理使用的情形和纠纷日趋复杂。蒋志培表示,在计算机软件领域、电子游戏领域、云计算和大数据领域,法律的适用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也可能成为法官的难题。
国际知识产权的新趋势是强化著作权保护的高标准,马志国认为,这实际也是知识产权经济强国试图在国际层面上进行扩张的尝试。这种扩张可能会使发展中国家处于弱势地位,中国对此应恰当应对。
蒋志培认为,在不排斥借鉴国外经验同时,学界应当更加务实地研究中国的案例以及法律适用的理论。
马志国表示,中国既要履行著作权国际规则保护的最低要求,又要立足本国知识产权产业现实,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产业的良性发展,特别是海外发展。更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自由贸易协定,制定符合本国利益的著作权保护标准,拓展相应国际规则。积极构建和运用双边贸易协定提出建议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制定符合利益要求的实体性著作权条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