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强总理在首届中国质量(北京)大会上指出,要“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打破市场垄断和地方保护,让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让优质产品畅行无阻,让低劣产品寸步难行,有效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发生。”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提质、增效、升级更为重要。然而,低质低价乃至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可能会因一些小微企业或竞争力缺乏的企业面临生存和发展困难而反弹,从而影响“万众创新大众创业”潜力的释放,尤其是新形势下制假售假呈现出违法组织链条化、违法手段科技化、违法行为网络化、违法区域村镇化的业态化趋势,部分行业甚至存在无序竞争的“潜规则”,这对质监系统处在体制改革、职能调整和机构整合时期的执法打假工作将产生深刻影响。因此,正确分析和判断当前执法打假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对于执法打假工作明确目标、理清思路、找准方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完善打击侵权假冒法律法规。“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善法是良治之前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执法打假工作的基础,执法活动必须于法有据、有法必依,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行使。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和我国国情的打击假冒伪劣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市场主体、流通渠道、交易方式等日趋多样化,网络购物等新兴业态不断出现,一些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满足执法监管发展的需要。
与此同时,执法实践中也还存在法律理解不一致、法律适用不统一、法律标准不兼容、法律条文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因此,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领下,针对当前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新特点,秉持与时俱进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打击侵权假冒法律法规,特别要注重吸纳实践经验比较成熟、已经被证明为正确的改革成果,用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要加快市场流通领域的立法进程,增强现行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协调,特别是加大电子商务领域立法力度和进度,并借鉴国外法律中“房东责任”原则,解决一些领域执法依据空白和不足问题。要研究制定配套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推动出台司法解释,完善定罪量刑标准,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统一执法办案措施,增强法律条文的适用性。要加快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比较薄弱,现有的相关规定主要散布在其他法规之中,其立法宗旨也是侧重于维护竞争秩序而非保护权利人,对竞业禁止、自然人和企业职工的侵权责任、政府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以及证据保全等缺乏明确规定,完善相关保护措施,既是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客观需要,更是打击侵权假冒的迫切要求。
要统筹协调执法打假实施体系。“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面广、涉及部门多,随着违法犯罪专业化、链条化、网络化、跨区域的特点,查办一个案件往往需要多个部门、多个区域联合行动,一个部门或区域“单兵作战”的执法监管方式越来越受到挑战。要提高行政执法、打击侵权假冒的质量,必须整合政府部门的资源,统筹协调各方执法力量实施体系,形成重拳出击,不给违法分子任何迂回空间。目前,我国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中,在部门间、区域间联合查处侵权假冒案件方面,还缺乏制度性、机制性、经常性的安排。要借鉴发达国家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协调中心的经验,研究建立执法办案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协调国内、国际打击侵权假冒执法行动,收集有关侵权假冒犯罪信息,接受社会和网上举报,协调相关部门办理跨部门跨区域的重大案件,并根据需要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打击侵权假冒行动。通过该协调机构的工作,实现对相关政策规定的组织修订,为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政策指导,给相关部门提供案件信息共享保障等,以提高执法效率,促进案件及时查处。省级以下也相应成立相关的协调机构,以提高执法的质量水平。
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共治作用。产品质量关系每一个社会成员、每一个消费者,需要构建打击侵权假冒的社会共治机制,形成“人人重视质量,人人创造质量,人人享受质量”的社会氛围。在欧美发达国家利用社会组织打击侵权假冒,已成为政府执法打假的重要支柱力量,他们渗透到各行各业,并与政府、企业的日常活动联系紧密,成为沟通政府与企业、联系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重要桥梁,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社会组织的非政府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特别是部分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化倾向严重,甚至政社不分、管办一体,弱化了社会组织的本质属性和应有活力,个别社会组织还存在行为不规范、自律性和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对适合社会组织承接的职能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关系,逐步完善行业协会自身功能,提升行业协会整体水平,使其成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通过制定行规行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要大力支持行业协会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培养企业诚信经营理念,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完善社会信用约束和社会管理机制。要鼓励社会组织创新为企业服务的模式,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知识产权保护和打击侵权假冒教育宣传制度,促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要创新网络信息执法监管模式。随着电子商务飞速发展,人们越来越多地选择网上购物,网上购物所依赖的物流配送行业,由于配送系统点多面广、包裹物品隐蔽性强,执法部门很难对配送的产品进行及时有效监管,因此,网络领域的侵权假冒已成为世界性的共同问题和监管重点。要运用信息技术、云计算、大数据和国家(杭州)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心等信息管理手段,搜索涉嫌侵权假冒伪劣信息,挖掘制假售假线索。要加强执法监管网络信息化能力建设,提升网络信息化监管装备水平,增强信息化技术运用的本领,畅通部门间、区域间执法信息联动互通,提高发现线索的机率和效率。要注重发挥电商企业的作用,充分利用大型电商企业的反侵权假冒部门和专业团队适时信息优势,采取维权投诉处理、会员实名认证与评级、“神秘买家”抽检等方式,治理网络侵权假冒行为。要加强与大型电商企业的信息共享,通过汇集分析相关数据,开展资金流向跟踪调查,追踪溯源制假售假行为,铲除制售侵权假冒商品链条。
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司法衔接。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经济利益,解决这一问题既要注重经济手段,让不法分子得不偿失,也要寻求法律援助,做好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的衔接,使知识产权和权利人的利益得到双重保护。为此,要在保持对侵权假冒刑事司法打击的同时,进一步发挥民事司法保护的作用。要结合法律修订和知识产权法院建设,充分发挥民事审判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司法保护制度。要根据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并行运作的体制特点,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研究制定有关配套措施,统一涉案物品价格计算方法、查扣物品保管程序等,探索建立物品保管“公物仓”制度和部门间利益协调机制,消除影响案件移送的障碍,增强执法打击合力,对侵权假冒违法犯罪形成有力震慑。要创新侵权假冒案件取证方式方法,根据案件分类划分案件归属,采取相关部门自始至终参与调查,消除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工作衔接和证据转换问题,切实保证证据的完整性、案件调查的高效性和违法打击的及时性。要加强国际交流合作,针对新形势下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的组织性、跨国性特点和打击侵权假冒面临跨出国家(地区)界限的新情况,必须建立打击侵权假冒国际交流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国际打击侵权假冒规则制定,加强与各国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协作和司法衔接,遏制侵权假冒商品的进出口,维护“中国制造”的国际形象,维护中国企业的核心利益,维护中国经济建设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