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所购买的冬虫夏草含片涉嫌虚假宣传,职业打假人王海将该产品生产厂家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索赔15万余元。12日,北京朝阳法院双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王海未现身法庭,由两名代理人出庭,两被告极草苑公司和青海春天公司,也均派出法务人员到庭应诉。在这场“火药味”十足的庭审中,被告厂家不认可王海方面所提出的证据,同时质疑王海“职业打假人”身份,指其购物动机不纯。(9月13日《新京报》)
其实,职业打假人王海早在接受媒体记者的一次专访中,就直言不讳地表明自己就是通过职业打假索赔来获取利益,并以此成立了专门的打假公司。即便职业打假人自己不这么说,但包括司法部门在内的几乎全社会都知道,职业打假人正是通过“知假买假”,凭着对消费维权程序和法规娴熟精通,吃上职业打假这碗饭的。厂家和商家要想不让自己成为职业打假人眼中的“猎物”,只有依法规规矩矩地经营,自己不干净,就不要抱怨职业打假人的“动机不纯”。
自从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承认职业打假合法之后,尤其是2014年最高法明确支持“知假买假”司法解释的出台,不但让职业打假人身份由“灰”变白,打假维权的方式也由过去的“偷偷摸摸”转化为技术性的公开化。但也由于职业打假队伍的鱼目混珠,甚至故意对商家设套使诈,不但让很多商家感到“头疼”,职业打假行为的“合法性”也一直饱受社会争议,而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对适用对象的界定,则被不少人解读成“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实际上,“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只是社会俗称的一种职业,并不在国家规范的职业目录之内,职业打假人与普通消费者之间的界限也并不是十分明确。而《消法》的保护对象是所有消费者,从这个角度来理解,职业打假人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其身份就是消费者,职业打假人的消费权益受到侵害,同样也属于《消法》的保护范围。而相对于工商总局的《条例》,《消法》则属于上位法,二者之间即便存在矛盾或理解不清的地方,也应当以上位法为准,所以,认为“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完全是一种“误读”。
平心而论,所有职业打假人的消费维权行为都注定是“动机不纯”,本身确实都是打着购物消费的幌子,通过“知假买假”后依法维权手段实现获利目的。但即便如此,也不能成为企业推卸和逃避违法责任的理由,“假”是违法企业造出来的,而不是职业打假人购买后出现的,无论打假人的动机如何,违法企业都必须为其违法行为付出代价。法律和人们越是支持职业打假人的打假之举,换来的则是市场的越干净,进而越是能提高消费者的消费信心,虽然在道德上有“瑕疵”,却也是现实构建法治市场过程中的“不得已而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