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通信产业是我国发展最快的产业之一,可以说是我国最有希望能在技术上和实力上与发达国家一比高低的、为数不多的高科技领域之一。
我国的信息通信企业要想增强科技的核心竞争力,在国际的科技领域竞争中脱颖而出,只有集中力量攻克核心技术,掌握更多关键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通过拥有专利来强化对技术的控制。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数据显示: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发明专利申请110.2万件,同比增长18.7%,连续5年位居世界首位。其中信息通信领域所占比重最大。我国信息通信行业的标准建设在全球也是比较领先的,共制定和发布通信国/行标准3000多项。
应当指出,标准是一种公用技术,专利却是私有技术。然而,随着经济、技术、法律的进步,技术标准中无可避免地允许专利技术的存在。但是专利技术进入技术标准却可以导致产业界的利益格局产生重大变革。这个变革就是,核心专利权一旦进入国际技术标准,将使得任何一家企业在实施该项国际技术标准时,不得不要求该项标准中的专利权人授予其许可,否则将构成侵犯该专利权。技术标准的实施通常要以向该项标准中的专利相关权利人支付数额不菲的专利使用费作为前提条件,因此专利受保护的状态、专利数量的多少,直接决定着该技术标准的实施者以及未来相关消费者的成本。
笔者认为,我国信息通信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不仅应重视专利技术的引领作用,更应该重视技术标准化战略在国际信息通信领域的主导权和话语权。在信息通信领域,标准中涉及专利的现象远比其他行业突出,因此在信息通信领域的专利诉讼案件中经常涉及标准问题,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很难分离,这是信息通信领域专利诉讼与其他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最大不同。
笔者以华为与美国IDC公司的反垄断和标准必要专利之争为例,解释一下“标准必要专利”的重要性。该案是世界第一个对专利许可率做出判决的案例,也是中国标准专利第一案。简单地讲,“标准必要专利”主要指包含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且在实施标准时必须使用的专利。IDC公司掌握了移动通信领域从2G时代一直到3G/4G的许多核心专利,其中部分专利已经成为该领域的国际标准,标准具有强制性和封闭效应。任何一个手机厂商要生产符合国际标准的手机,就必须使用IDC公司的“标准必要专利”。
事实上,从2008年11月起华为就主动与IDC开始了多轮谈判,谈判因IDC的专利许可费率太高一直僵持不下,为此华为还被IDC公司启动了337调查,并起诉到美国法院。IDC公司始终坚持要求华为从2009年到2016年按照销售量确定支付许可费率为2%,这个费率意味着仅缴纳IDC公司一家的专利费就几乎可以掏空华为的全部利润。
华为认为IDC公司在对外进行专利许可时采取了多重标,即许可给华为公司许可使用费率是给三星、苹果的十倍乃至数十倍,对此华为坚决不能接受,并在中国广东高院对IDC提起诉讼。广东高院最终认为,IDC公司许可给华为公司的费率是许可给苹果公司的百倍左右,是三星公司的十倍左右,明显违反了FRAND原则(FRAND原则是电信标准化协会的知识产权政策与承诺,其中FRAND是Fair‘公平’、Reasonable‘合理’、Non-Discriminatory‘非歧视’的首字母缩写)。对此,法院直接判决IDC公司在中国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为不得超过0.019%。
华为与IDC公司的诉讼涉及两个案子,一个是反垄断之诉,另一个则是标准必要专利之争。在反垄断诉讼中,华为胜诉仅赢得了2000万人民币的赔偿,而在标准必要专利费率纠纷中,华为的本次胜诉却少交专利费数亿美元。可见,专利技术进人国际技术标准将导致世界产业的利益格局产生重大变革,我们应当积极鼓励和支持我国的信息通信企业以更多的专利技术(特别是必要专利技术)进入国际标准,牢牢把握当代世界信息通信技术领域的主动权与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