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经营要把食品安全放在首位,做实事说真话,敢于敞开大门面对大众,面对监管部门,面对媒体。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的抽检力度,媒体的舆论监督,更是希望能督促企业正视存在的问题,增强责任意识,为社会提供健康的食品安全产品。
7月18日,从国家食药总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批次不合格食品情况的通告(内食药监通告〔2016〕28号)获悉,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酒类食品共32批次样品。合格样品30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占比6.25%。
抽查样品中,内蒙古杭锦后旗陕坝镇建设街企业内蒙古御膳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产品黄酒,生产日期为2015年07月15日,不合格项目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标准为不得检出,实际检测为0.35(g/kg),该产品被抽查为不合格。
针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监管部门已责成相关市局及时进行核查处置,食品安全批次的产品采取封存、下架、召回问题产品等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监管部门对不合格产品企业的核查处置,以及企业整改情况,中国食品报将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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