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乌兹别克斯坦“24小时新闻”网站报道,7月15日,乌塔什干市经济法庭判决瑞士雀巢公司诉乌矿泉水生产企业—家庭公司商标和产品外包装侵权案胜诉,要求被告公司立即停止有关侵权行为和涉及的广告宣传。
2016年4月,瑞士雀巢公司起诉乌矿泉水生产企业—家庭公司商标侵权,要求该公司停止使用与瑞士雀巢公司生产的矿泉水商标和外包装相似的产品包装设计,在产品包装设计未变更之前停止具有相似外包装产品的销售及关于其的任何媒体广告播放。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乌相关调查机构选取塔什干、撒马尔罕、安集延三地300名18—45岁人员进行问卷调查,58.5%的受访者认为雀巢牌矿泉水与家庭牌矿泉水由同一公司生产,53.2%的受访人员认为家庭公司为雀巢公司下属生产企业。
自2002年起,瑞士雀巢公司已在乌生产并销售雀巢牌矿泉水,而乌家庭公司生产的家庭牌矿泉水则自2015年起投产并在乌市场上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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