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履行OECD/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计划中行动5规定的要求,匈牙利对其知识产权所得优惠税制度进行了修改,使其更加严格。新的符合BEPS的制度将适用于2016年6月30日以后获得的知识产权。
根据现行制度,知识产权使用费可以享受小于匈牙利一般公司所得税一半的税率,而匈牙利的公司所得税本来就比较低,因此知识产权使用费所得的税率一般就是根据利润水平在5%到9.5%之间浮动。如果存在与知识产权所得有关的重大支出,基于知识产权总所得而不是知识产权利润的一般税基扣除,有效税率可能会更低。而且,知识产权销售目前享受完全的税收豁免,条件是满足一年的持有期或收益再次用于购买知识产权。
根据新制度,使用费的定义被限制在产业相关的受保护的知识产权有关的费用支付,不再包括与商标、技术诀窍或其他与营销相关的知识产权,也不再包括版权法保护的知识产权,但是受版权保护的软件除外。
另外,优惠将根据知识产权相关利润而不是总所得计算。而且,根据BEPS行动5规定的“联结策略”,优惠将被限制在纳税人自己的研发支出部分,而不是收购已经开发出的知识产权的费用或其他集团公司产生的研发支出。
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还能够受益于直到2021年6月30日的过渡期规则。(编译自lexolog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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