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院助审官马切.什普纳尔(MaciejSzpunar)称,目前欧盟的出租和借阅权应该以动态的方式解释。他说,有关出租权和借阅权的欧盟版权指令并未明确提到电子书的唯一原因是,在2006年指令文本完成的时候,商用电子书的技术还不成熟。
他说:“我认为,法律行为的解释要考虑到技术、市场的发展,不认可此等新行为就是对法律的解释过于严格。”
他说:“这种解释可以被称为动态的或变动的解释,在我看来,这样的解释方法在那些技术进步已经产生了深刻影响的领域尤其适用,过时的法律规则产生了很多解释上的问题,不确定性和法律空白。在这种情况下,调整对法律的解释能够确保立法在技术和经济发展迅速的领域继续有效。”
欧盟法院被要求对一个荷兰案件(VerenigingOpenbareBibliotheken(VOB)诉荷兰政府)作出判决。VOB是代表荷兰公共图书馆的一个协会。在荷兰,图书馆采用的是“一本书,一个用户”的政策,电子书可以被一个读者借出,此时其他读者看不到该书,一旦还回,公众就可以看到该书,之前读者设备上的该书就不能再看了。
VOB认为这种方法类似于实体书籍借阅的方式,后者是借阅权指令中所允许的。通过该指令,图书馆获得了版权法上的特殊的“公共借阅”豁免权,只要作者获得了合理的报酬。代表作者收取该等费用的荷兰政府机构StichtingLeenrecht不认同这个说法。
在写给欧盟法院的意见书中,助审官什普纳尔说版权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作者的利益,用这种方式解释借阅权指令(认为包括电子书)意味着这种借阅方式的作者将收到指令所要求的适当的报酬。
他说,将借阅权指令解释为电子借阅属于借阅,不仅不会损害作者的利益,还会更好的保护作者的利益,而根据目前的情况,作者利益只能通过市场来保护。
他还说,就排他性借阅权来说,其主要目的是确保作者从这种对其作品利用的方式中获得足够的报酬,鉴于通过借阅来利用电子书已经成为现实,对我来说,将这种借阅方式纳入排他性借阅权的范围就完全没有问题。
该助审官还看到了一些证据,证明出借电子书的图书馆更愿意根据与出版者签订的许可协议来出借电子书。这种合同关系主要对出版者或其他电子书市场中的中介有利,作者并没有获得足够的报酬,该案还在等待欧盟法院的判决。助审官的意见对法院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大多数情况下都为法院所遵循。(编译自ou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