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氮平是一款治疗精神类疾病的常见药物。从2003年起,美国制药企业礼来公司和江苏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一直就该药的发明专利权打官司。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发明专利权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被诉侵权的常州华生制药不构成侵权,为这起涉外纠纷画上句号。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审理中最高法首次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解决专业性难题,为技术事实的准确认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上午9时,审判长周翔宣布开庭,两家制药企业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宣判。审判长宣读判决书主要内容,在对本案诉讼请求、案件事实、争议焦点等做出说明后,审判长宣布:“华生公司奥氮平制备工艺未落入礼来公司所有的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苏高院一审判决;二,驳回礼来公司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据了解,礼来公司与常州华生制药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由来已久。礼来公司曾在2003年首次提起侵权诉讼,当地法院以常州华生制药举证不能为由认定侵权指控成立。基于此,礼来公司于2013年再次提起诉讼,就首次诉讼起诉日之后的被诉侵权行为进行索赔。江苏高院基于前案相同判理认定常州华生制药侵权成立,判令其赔偿礼来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50万元。两家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法提起上诉。最高法历时一年多审理,依法确定常州华生制药奥氮平制备工艺的反应路线,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礼来公司诉讼请求。
礼来公司两次诉讼结果为何大相径庭?审判长周翔详解其中缘由:“前案中,常州华生制药陈述其自2003年起一直使用向药监局备案的工艺生产奥氮平,该工艺经前案二审鉴定为不可行,常州华生制药未进一步就其实际使用的奥氮平制备工艺进行举证,故前案以其举证不能为由推定礼来公司侵权指控成立。本案中,常州华生制药提交了其奥氮平批生产记录、生产规程、药品补充申请批件等证据证明其实际使用的奥氮平制备工艺。法律适用以事实为依据,事实需要证据加以证明,故本案在与前案在不同的证据基础上作出不同的裁判结果并无不妥。”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本案涉及医药制备工艺专业领域,最高法首次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本案的技术调查官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葛永奇,他向记者介绍了在本案中承担的工作:“相比商标、著作权之类案件,专利类案件技术性更强,尤其像本案属化学类案件,这类案件技术事实查明比较困难,所以本案中我被指派为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官属于司法辅助人员,不具有审判权,我在案件中的作用就是出庭协助法官查明技术事实,去相关单位调查取证,就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撰写技术审查意见,供合议庭认定技术事实时参考。”
据了解,最高法已于2014年底发布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诉讼活动的相关规定,这标志着技术调查官制度在大陆地区正式建立,此举将为解决技术类案件事实查明难题、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发挥重要作用。(记者吴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