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人,他们既真实又不真实。有时,他们是与你擦肩而过的路人甲;有时,他们是伸张正义的维权斗士;有时,他们又是坐拥百万资产的富豪。有真实,有虚假,他们就是职业打假人。
不可否认,职业打假人确实在消费者维权方面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人的打假动机也悄然发生了变化。
“职业打假人”本身的打假技能、手段以及对消费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随着自身的成长变得更加成熟。但我们不愿意看到的是,这样的群体中存在着一部分以盈利甚至勒索为生的人,“以假打假”,利用法律空白和商家息事宁人的心理获得灰色收入。
A面:初心未改
近日,沈阳“王海”王军(化名)携带着相关证据材料来到沈河区人民法院参加庭审。马不停蹄,一刻也闲不着,是王军的工作常态。“一天参加三四起诉讼案子很正常。”而记者通过王军手头的材料发现,找到这些维权线索其实并不难,就在前不久,王军在沈阳某大型商场花费数百元购买了两种保健品、进口葡萄酒后发现这些商品都存在各种问题。
王军表示,可以选择起诉生产者和销售者中的任何一家。王军选择了销售者——商场,将其列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按“退一赔十”进行赔偿,总计索赔金额8000余元。在王军看来,一些小细节也是维权的重点。标签上字体过小,不符合相关规定、进口葡萄酒在进口备案时登记的信息与酒瓶上标注的信息不符……
王军表示,自己多年来一直初心未改,在法律的框架下打假维权。近两年来,自己在沈阳市多家基层人民法院共有20余起维权诉讼案件。
对此,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孙宗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消费权益诉讼原告总是那么几个人,都是熟面孔。目前,进入司法程序的消费权益诉讼九成以上都是由职业打假人发起的。孙宗杰说,因为经常与商场、超市打官司,职业打假人已成为商场、超市的眼中钉、肉中刺。这些职业打假人早已被商家挂号了,一般很难通过工商消协调解解决,多数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很多人认为,可观的赔偿成为职业打假人的打假重要原因。据媒体报道,现在的职业打假人第一人王海,似乎距离20年前为了80多元钱一副假冒的SONY耳机而据理力争的愤青相去甚远,也开始淡去了与“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高度关联的“打假卫士”的英雄色彩,从1995年为了北京隆福大厦出售的两副假冒SONY耳机索赔开始,山东人王海在无意间开创了中国职业打假之路,成为中国职业打假标志性的“第一人”和“打假”的代名词。如今43岁的王海已经是4家公司的老板,外界关于他商业成功和财富积累的各种猜测不断,其接手案件的标的额也不断被刷新——“低于30万的案子不接”。
面对种种利益诱惑,不忘初心的职业打假人已经很少。
B面:“勒索”赚钱
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某便利店,在众多门市中显得很普通,但是就在“3·15”前,便利店遭遇“不速之客”。
“买罐头、香肠之类的,分两次结账,第二次他就会告诉你这东西已经过期了。”便利店老板老宋起初觉得这事有点神奇,但是随着后来的“不速之客”再次光顾,以及他向周围的几家便利店老板求教,才明白了其中的猫腻。
原来,购物的这名男子就是职业打假人。“和其他顾客最大的不同,就是分两次结账,结算完后没有直接离开,在超市的一角检查起来。”老宋说,事后调取店内监控发现,俩男子所处的位置,位于监控的盲区。
老宋告诉记者,在店内买到过期食品其实是不太可能的。“本来店就小,每上货一种商品,上了几个,卖了几个,生产日期是多少,基本都在心里,因为有时候我们自己也吃自家东西。”无论从上货流程,还是日常打理,老宋都坚信没问题。“我们平时理货都非常注意有无商品临期,他拿的那个已经过期挺长时间,这在我们店里是不可能存在的。”但是接下来发现男子手中的香肠确实过期后,老宋表示给更换一下。结果,男子不同意,提出500元的现金赔偿要求。因为还有不少消费者在店中,如果报案太过麻烦,老宋只能认倒霉,给了该男子500元钱。
在随后老宋的打听中,他明白了其中的道道。“人家就是干这个的。”老宋无奈地说。记者了解到,老宋所在的商业网点小区开发不到三年,周围的几家便利店都是相继开业的。而就在开业之初,有一家便利店也遭遇此事。据店主李女士回忆说:“这种人根本不和你讲理,告官、私了,软硬都行。”
因为被告卖假货,李女士收到了工商部门的通知。然而第一次按照约定的时间去处理时,对方没有出现;第二次去处理,男子出现,态度相当强硬,并把赔偿金额提高。面对商家遭遇的种种无奈,李女士表示,只能多留心,没别的办法。
【观点】
应对职业打假人进行监管
对于职业打假人到底该如何管理,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友根认为,职业打假人出现种种违背职业道德的问题,说到底还是有关部门对他们的管理不到位。原来我们做职业研究时,一直都呼吁、支持食品安全领域的所谓职业打假人,但是相关行政部门并没有给予一定的保护和支持。
我们都知道,现在的职业打假人是一个庞大的群体,而且遍布全国各地,运用高科技,主要打击食品领域,比如标签上小小的瑕疵,他们都会说出很多问题。这种现象国外没有普遍性,但是我们国家现在很普遍,这种现象已经引发了反感,这个苗头究竟如何对待?李友根认为社会应该对这种职业进行反思,应该从法律层面对职业打假人进行监管,特别是食品安全领域,应该相应出台有关职业打假人的法律法规,到底该如何打假,谁来打假,怎么打假?都应该有相应的规定。
【解读】
职业打假人的“法律身份”很尴尬
对于存在二十多年的职业打假人,是该一票否决,还是给予支持?面对种种困惑和问题,如何用法律拉直问号。同时,到底如何看待职业打假人?职业打假人应该如何管理?面对种种问号,记者采访了辽宁登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日馨。
梁日馨认为,近年来,随着各项法规、制度的逐步完备,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也有了长足进步。但与此同时,在利益的刺激下,一些不法企业的违规行为也更具隐蔽性。以目前的监管之力,无法根除假冒伪劣存在的土壤,而依法维权的艰难和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能力欠缺的现实也表明,职业打假人的出现确有必要。消费者由于诉讼程序复杂,周期长,维权取证难等客观现实,在遇到消费纠纷时往往选择了“自认倒霉”,使得无良商家更加有恃无恐。职业打假人比普通消费者专业得多,也因利益驱动要比监管部门更加敬业。可以“尽职尽责”地履行维权程序,最终让商家“出血”,受到法律的制裁。
某种意义来说,职业打假这种“有偿监管”的出现,顺应了社会的需求,是特定时期下的产物。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一直是备受争议的法律问题。在一些判例中,法院认为打假人知假买假,并且购买目的并非使用,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消费者,而驳回打假人的诉讼请求。直至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也就意味着,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并不能成为企业的抗辩理由。
但是职业打假人终究是被利益驱使,当商家同意给予补偿时,往往会选择“收钱噤声”。他们在某件商品或者某种消费中,找到商家把柄,并和商家达成了私下协议,是很难用法理和道德来积极主动介入的。打假行为并非能起到提示消费者的作用,也没有政府机关对其进行后续监督。但是对于监管市场来说,打假人只能起到补充作用。而打假人这个职业,终将因市场法治健全、政府监管完善而退出历史舞台。
打假人在打假的过程中经常会与商家发生摩擦。打假人在自己人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也希望打假人在维权过程中,能够按照法律规定提出赔偿,不要漫天要价,否则将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我们应提倡职业打假人在法定的框架内维权,提议相关部门对职业打假人进行保护和鼓励,让他们积极合法地参与打假,同时也起到社会监督的作用,这对法律的落实也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记者石健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