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4月26日,我们将迎来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笔者了解到,从今日起,市中院正式启动2016年知识产权宣传月活动。
近年来,市中院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知识产权审判任务,为我市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据了解,今年“知识产权宣传月”期间,市中院将举行知识产权“进企业”、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普法宣传等一系列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同时,自本周起,本刊将陆续发布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释法,切实增强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法治观念,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发展。
山寨“射阳大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情】“射阳大米”、“射陽大米”商标于2005年4月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米,商标注册人为射阳大米协会。2006年6月,案外人朱某申请注册“射場shechang”商标,于2009年5月核准注册。2009年8月,朱某将“射場shechang”注册商标许可给被告滨海某米厂使用。该米厂生产的大米外包装袋上使用的标识为“射場大米”四个汉字。射阳大米协会认为对方侵权,遂诉至法院。
【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滨海某米厂在其大米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射場”文字标识加上商品通用名称,这种组合使用方式已经改变“射場shechang”注册商标的特征,是对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综合“射陽大米及图”地理标志商标的知名度及显著性,该厂主观上具有攀附知名商品的故意及相关公众容易对涉案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构成误认等因素,构成商标侵权。故判决该米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点评】地理标志产品承载着一个地区的文化和历史,同时也是发展特色农业品牌,促进农村经济转型升级的一个重要抓手。2015年度,“射阳大米”登上新公布的2015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价值百强榜,品牌价值51.53亿元,位列第12位。本案判决通过界定“具体地名+产品通用名称”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和禁用权的范围,对地理标志商标的权利边界保护作了有益的探索,对于依法保障地方特色品牌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制售假冒名酒6人获刑并处罚金
【案情】2014年6月至9月,陈某伙同邓某雇佣杨某、谢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假冒洋河海之蓝727箱、洋河蓝瓷481箱、百年迎驾1461箱、江苏人409箱。2014年9月,除公安机关现场查扣部分假冒白酒外,其余生产的白酒均被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合计456980元。孙某、苗某明知陈某等人销售的是假冒白酒,仍购买予以销售,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市中院审理认为,陈某、邓某、杨某、谢某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自己生产的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孙某、苗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据此,对陈某等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至缓刑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点评】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信用资产,商业价值巨大。知识产权犯罪,尤其是假冒驰名商标犯罪成本低、投入少、回报快,具有一本万利的效果。而且,对于商标侵权技术要求并不高、设备要求也不复杂,这使得犯罪分子有能力在商品流通的任何环节从事造假、卖假等违法行为。该案的成功处理,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对于规范市场竞争,促进法治盐城建设具有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