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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去掉“维权消极”的标签

国家统计局不久前就社会公众对网络购物假货认知等问题进行了社会调查。结果显示,超过8成的消费者对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持消极态度,只有11%的消费者会选择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有6%的消费者表示会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很多消费者表示,对监管部门的投诉程序和方法等并不了解,甚至不清楚自己遇到的问题归哪个部门管。

维权消极,这个熟悉的词语似乎是贴在国内消费者身上的一个身份标签。是他们天生缺少维权的基因吗?当然不是。事实上,每个消费者都天然地具有维权意愿,特别是在涉及食品安全等事关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的问题上,更是不乏“维权冲动”。然而多年来这种意愿和冲动却常常无法达成和释放,以至于逐渐萎缩下去。究其原因,就在于我国目前的体制机制中一直缺少一条顺畅的维权渠道。

事实上,“双倍赔偿”甚至“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也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但这些规定的实际执行效率却很低。在诸多消费安全事件中,人们虽看到部分消费者提起了民事诉讼,但最终得到法院受理的却很少,而且通过民事途径受害者得到赔偿的案例也不多。这种现实对消费者维权积极性必然会造成伤害,相反,对不良商家却是一种放纵和鼓励。而在消费安全事件中人们见到最多的,是监管部门或法院对相关违法企业的行政性处罚,这种一判了事的做法,很难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于是,不少企业产生了出事就自认倒霉,没出事就算占了便宜的侥幸心态。

从某种意义上说,消费者消极维权的现实,既是行政依赖的一种结果,同时也是导致行政依赖加强的原因之一。有学者曾批评说,我国在市场治理方面多年来一直沿用政府主导的监管模式,政府主管部门对监管对象、监管时机及监管范围均可以自由掌控,而这种“自由”状态存在天然的缺陷,再加上有的政府部门习惯于进行“抓典型、除大恶、息民怨”的“做给人看”的监管,这在事实上只能打击少部分,而并不能真正打击所有及除掉隐患根源。看上去是政府监管部门什么都管,什么也都管了,却什么也没管好,什么也管不好。

“行政依赖、监管万能”模式之所以存在诸多天然缺陷,原因其实很简单:这种模式动力不足,而所谓动力,简言之即一个“利”字。不法企业铤而走险,背后支撑是一个“利”字,消费者作为受害者采取维权行动,也基于一个“利”字,只有监管部门是处在“利”字之外参与事件的。即使现在各监管部门都在进行体制机制改革,着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也开始实行问责追责,与“利”字挂上了钩,但这毕竟还是间接的,有动力也是外在所施,恐难发于本心。所以,在消费安全问题的治理上要收到根治之效,最好的办法是让利益关系最直接的消费者主动积极地参与进来,让他们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让利益直接相关的违法企业付出高昂的代价。而这也是向“用市场经济的手段处理市场经济中产生的问题”这一原则的回归。

“群众的力量是无穷的”,其真理性也蕴含在消费维权中。只有让所有消费者都参与监管,积极维权,通过民事索赔途径遏制市场违法行为,让消费者打得起官司,赔得到钱,才是最有效、最经济的监管方式。违法者对付监管机构可能有手段,但对付千千万万潜在的消费者就不容易了,这将是一件成本极高的事。因此,政府要做的首先就是立法,特别是关于民事索赔的立法。如果打通了这个环节,即使监管机构都闲着,老百姓自己通过民事诉讼赔偿手段也能遏制消费安全问题。(胡立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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