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最高法院判决,尽管许可协议没有在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登记,但被许可方仍可实施有效的共同体商标(CTM)。
该问题起源于德国家具公司BreidingVertriebsgesellschaft对竞争对手约瑟夫.哈森(YoussefHassan)的起诉。
哈森是另一家名为“OVLOnlinevertrieb”的公司的总经理,他将共同体商标“Arktis”用于床和被罩。
“Arktis”的所有者是KBT公司。这个共同体商标涉及寝具和行李箱,2004年由OHIM授予。
2011年,KBT与Breiding达成许可协议,允许后者使用“Arktis”,但并未向OHIM登记许可协议。
Breiding给哈森发送了一封关于侵权使用的停止通知函。德国一家初审法院起初站在Breiding一边,但哈森对此判决提起上诉。
杜塞尔多夫高等地区法院不确定若许可协议没有在OHIM登记第三方是否可以提出CTM权利主张,于是将此案移交给欧洲法院(CJEU)。
根据207/2009规章第23(1)条规定,有关CTM的法律行为只有在登记后才能在所有成员国对第三方有效。
但CJEU引用该规章序言说,该规章是为了保护拥有或可能拥有CTM权利的个人。
CJEU提到了第23条第2款,该款对相关方通过许可协议获取CTM权利的情况规定了例外。
CJEU总结称:“第23(1)条应被解读为,尽管未登记许可协议,但被许可人可针对被许可的CTM遭受侵权而提起法律诉讼。”
此案被发回杜塞尔多夫高等地区法院重审。(编译自worldiprevie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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