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新一批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的通知
国知发管函字〔201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和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5〕15号)要求,经有关单位自主申报,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择优推荐,专家评审和集中评定,现确定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9个产业集聚区为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名单详见附件1),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等8家行业协会、新医药技术创新知识产权联盟等7个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江南大学等8所高等学校和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等9个科研机构为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名单详见附件2),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21家生产型企业和上海数字电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等24家服务型企业为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名单详见附件3),并原则同意建设(培育)工作方案。
上述实验区、试点单位及试点企业的建设(培育)期截至2018年8月。建设(培育)期间,我局将建立跟踪管理工作机制和核心指标年度统计上报制度;根据建设(培育)工作成效,选取部分实验区、试点单位及试点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建设(培育)期满后,我局将对实验区、试点单位及试点企业进行考核验收。
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将实验区、试点单位和试点企业作为推动产业知识产权工作,构建知识产权运营体系的重要载体,加强日常管理和工作指导,予以政策倾斜和项目扶持;督促各实验区所属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试点单位及试点企业认真落实工作方案,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各实验区、试点单位及试点企业要分别参照《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工作指引》、《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培育工作指引》(行业协会)、《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指南》、《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培育工作指引(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详见附件4)和《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培育工作指引》,细化时间节点、落实责任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支撑保障,积极探索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运营的有效模式,支撑创新驱动发展和产业提质增效升级。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