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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索赔”与“敲诈勒索”的法律边界

随着今麦郎方便面天价索赔获刑案的持续发酵,关于打假索赔与敲诈勒索的法律边界问题再度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不完全统计,从1995年“3·15”打假出现至今的20年间,全国各地发生打假人因购假索赔、以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的同类案件共有16例,其中已经被官方定性为错案的就有10例。区分正当的打假维权与涉嫌敲诈勒索标准究竟是什么?维权方式、索赔数额不当是否会涉嫌侵犯他人权益?

2016年1月18日,由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组织的“打假索赔与敲诈勒索专题研讨会”在京召开,来自全国多地的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的专家、学者,知名律师,职业打假人,李海峰案的代理律师等就“打假索赔”与“敲诈勒索”的法律边界进行了探讨。

打假索赔是否应

启动刑事司法程序

“坚决反对用刑事手段干预购假索赔民事纠纷!”与会的几位打假人提出了呼吁。

这个观点,也得到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的认同。他认为,消费者购假索赔是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在此基础上向媒体曝光,向消协请求调解,向行政机关投诉,到法院进行诉讼这些方式都是公民的合法权利。

“索赔数额理论上应严格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二倍、三倍或者十倍进行索赔,但如果是发现了重大质量问题,要求更高赔偿也不是不可能。”河山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不能轻易认定天价赔偿属于违法行为,更不应定性为犯罪行为以刑事司法手段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认为是敲诈勒索,而检察院或者法院认为不构成敲诈勒索,说明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对索赔维权和敲诈勒索的界线还分不清。”河山表示,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影响,打假维权的行动常常被以敲诈勒索进行处理,公检法机关对于敲诈勒索罪的法律适用,在消费者保护领域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消费者过度维权

与敲诈勒索的区分标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教授认为,区分正当的打假维权与涉嫌敲诈勒索标准在于消费者或打假人的请求正当性,即是否享有民法上的请求权,其行使请求权的方式是否为法律所接受。区分标准具体体现在4个方面。

首先,在客观上,存在足以支持消费者赔偿请求的事实,即消费者购买了商品或使用了服务,且因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导致损害,从而享有民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赔偿请求权。

其次,目前在公安机关侦办的若干打假索赔案件中,关注的焦点在索赔金额上。似乎索赔金额过高,就有构成敲诈勒索的极大可能性。这种观点是非常错误的。在民法上,只要当事人享有合法的请求权,至于其请求的赔偿金额,则属于意思自治范围,法律并无限制,索赔金额本身不能影响案件的民事性质。

再者,索赔人应以真实的证据为支持其事实和主张的依据,不得伪造证据。

至于证据是否合法,不应影响案件的定性。例如,某一消费者聘请没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检测报告。虽然该检测报告不属于合法证据,但并不影响其真实性,不属于虚构事实,或者伪造证据。

最后,消费者在和经营者交涉高额索赔过程中,以诉讼、举报、投诉、媒体曝光等方式作为手段,亦不影响其请求的正当性,因为这些手段都是我国消法允许的、消费者维权的途径。公权力机关不宜因消费者在索赔时采用上述手段迫使对方同意索赔要求,就认为属于敲诈勒索。

苏号朋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尽快出台系统的消法司法解释,就近20年来存在重大争议的消费维权法律问题做出统一规定,从根本上解决执法不统一的问题。如果出台司法解释需要时间过长,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消费维权的重大争议领域推出几例指导性案例。与此同时,消费者协会、消费者保护法研究机构和法律从业人员也应当主动担负起消费者教育的职责,合理引导消费者和职业打假人合理、合法打假。

打假人应依法维权

“每个人行使权利时,都要考虑是否超越了法律界线,侵犯了别人的权利。”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刘相文律师认为,之所以有一些维权要求被认定为敲诈勒索,是因为维权人在行使实际权利时超过了一定的标准,比如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额度是价款三倍或十倍,这就是大多数人认为公平正义的一个价值判断。

京师律师事务所金融诈骗法律事务部主任张雪峰认为,此类维权案件中,都是维权人自身权益先受到侵害,才会有维权行为。应注意维权方式方法的合法性,规避刑事介入的法律风险。只要维权人的维权方式是合法的,不管是起诉、投诉、举报,都不应被认定为敲诈勒索。

“《合同法》采用的是补偿性原则,《消法》则对欺诈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如果提出超出法律规定的索赔数额,这部分应该算额外收益,属于不正当利益。”刘相文说。

他认为,如对于知假买假的索赔,在行使法律赋予的索赔权利时,也要考虑行为是否侵犯企业的名誉权。在尚未能证明产品确实有问题的情况下,就通过向媒体爆料或者在微博自媒体爆料的方式公开,可能会侵犯企业的名誉权。

对于维权者的举报或者起诉,刘相文也有质疑。他认为,在国外恶意诉讼是有相应代价的,我国没有将恶意诉讼划入民事诉讼法中,因此恶意诉讼成本低。而举报的话,如果证据不充分,事实不清楚,调查不属实,是否可以算构成诬告有待商榷。

“一个人行使权利,如果以侵犯他人权利为基础,来保障自己权利,那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公正。但现在由于法律尺度不清楚,执法标准理解不深刻,乃至在实施中,执法尺度也存在问题,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先搞清楚法律边界在哪里。”刘相文说。(记者周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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