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易威登的母公司LVMH在与帆布包制造商MyOtherBag(MOB)的案件中败诉,理由是MOB的产品只是恶搞。
MOB在出售的大手提帆布包上绘有路易威登手提包的图案。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说,大手提包只是在恶搞真正的手提包,这并不受商标侵权法或者淡化法的管辖。
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杰西.弗曼(JesseM.Furman)在判决书中写道:“在结实耐用的帆布包上印上‘我的另外一个包(MOB的一般含义)是路易威登’这样的笑谈,这种幽默感来源于一系列的潜文本——比如帆布包本身的特征,社会对地位象征的迷恋,还有路易威登包包小心经营的对很多人来说代表着高级趣味或者说炫耀性地位的形象,MOB使用路易威登的商标显然只是一种幽默,不太可能会造成路易威登商标的混淆或者显著性的弱化,如果说造成了什么影响的话,这只可能会强化路易威登品牌的显著性和‘恶名’。”
MOB的首席执行官泰拉.马丁(TaraMartin)说,“在我们的文化中,对待社会、经济和政治问题最常用、最受欢迎的方式就是恶搞。”(编译自ou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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