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需要查明专利权是否存在、专利权主体、专利权是否有效及专利权保护范围,查明这些事实,专利权人通常需要提供下列证据:
1。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内容:包括专利证书封面与专利内容,外观设计还包括简要说明(2009年10月1日前授权的专利,仅包括专利证书封面,不包括专利内容,专利内容需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查询下载)。
2。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登记簿副本是表明专利即时的法律状态的证明。国家专利局授予专利权时,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一致,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状态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由此导致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由于专利登记簿副本记载了专利年费的缴纳时况,提供了专利登记簿副本,则不需要再提交专利交费收据。
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需提交由请求人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省代办处办理。
3。知识产权局收费收据(年费类)。专利授权后,每年需要交纳专利年费才能维持专利权有效,年费交纳的期限为专利申请日前一个月,预先交纳下一年度的年费,专利年度不是自然年年度,专利年度的起算时间为专利申请日。原告只需提供最后一次交纳的年费收据。
4。专利权评价报告(检索报告)。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一种官方出具的较权威的专利质量评价。
5。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自专利授权公告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请求做出维持专利权有效、部分有效、或宣布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经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一步明确,因此原告主张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能超过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的维持有效部分的范围。
6。专利确权程序的生效裁判文书。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因此经历了专利确权程序的生效判决或裁定书可以证明专利权的最终法律状态,以及专利权保护范围,同时也记载了此刻的专利权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