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委员会称,大多数品牌药和仿制药公司之间的药物专利纠纷和解都避免了竞争法问题。
但是竞争法专家称,尽管两个重要的“付费迟延”案件正在上诉过程中,企业还将继续面对法律上的不确定性。
欧委会在其最近关于2014年专利和解协议的报告中称,纠纷数量已经从2012年的183件和2013年的146件降至76件,与2009年和2010年监控开始时的数量大致相当。但是,欧委会称,从2000年到2008年,年度纠纷的数量就一直在增加,当时的平均数量仅为24件。
欧委会在一个声明中称:“与此同时,存在竞争法审查问题的和解协议的数量则保持在较低的水平。这表明这个行业一直有能力有效地处理专利纠纷,而不至于产生反不正当竞争法问题。”
欧委会称,88%的和解都不需要进行竞争法审查。欧委会的这份报告显示,在大多数案件中,公司都能够“采取以一种从竞争法角度来看没有问题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竞争法专家NatashaPearman称,欧委会的报告对制药公司来说没有多大安慰,制药行业将继续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直到灵北制药公司和施维雅公司的付费迟延案件终结。
付费迟延案件指的是公司之间达成的在专利药有效期过后迟延推出竞争性药物的协议。2014年,施维雅公司因滥用其在药物培哚普利的市场中的支配地位而被欧委会罚款。该案中施维雅为了推迟仿制药进入市场而申请了专利群。2013年6月,灵北制药因为涉及其热销药物西酞普兰的反竞争性协议也被欧委会罚款9380万欧元。
Pearman说:“进行‘价值转移’以推迟仿制药的专利和解协议可能是存在问题的,制药公司现在对这种协议非常熟悉。”他说,价值转移可能有很多种形式,比如支付一大笔钱或者签订分销协议。“但是,欧委会的报告在这种协议类型中仍然发现了仅仅授予一个许可的协议,这种协议,还有欧委会对这种专利和解协议作为违反竞争法的‘对象’进行的审查评估,让制药行业承担了很大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目前,这种专利和解协议是否会被视为违法似乎还要取决于价值转移的价值的大小。”(编译自ou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