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监督处处长史新章
人民网北京9月2日电今天上午,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和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监督处处长史新章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以“新《广告法》将怎样影响你的生活?”为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点击进入访谈页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自9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不乏亮点。在对虚假广告的处罚方面明显加大了惩治力度,针对有人担心是否会限制广告的艺术创作时,史新章处长对此给予了否定。史新章明确指出,首先,从新法的规定来看,得不出加大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就会使广告艺术创作受损的结论。其次,广告作为一种创意产品,可以使用必要的技术手段和艺术方式来表达。但是,广告内容真实是《广告法》的基本原则,广告内容使用技术手段和艺术表达方式不能超过合理界限,即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史新章介绍说,未修订之前的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对虚假广告有原则性的规定,但没有明确何为虚假广告以及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这就给工商部门查处虚假广告带来了困难。为此,新广告法中专门增加一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的构成条件:“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该规定将广告内容与客观事实不一致以及广告内容会误导消费者这两种情况均界定为虚假广告。
与此同时,该条第二款进一步列举了虚假广告的典型情形,以便增强查处的可操作性。包括:“(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此外,在新法的法律责任方面进一步加大了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加大了罚款力度、增加了吊销证照、信用惩戒,行业禁入方面的新规定。
“我相信这些关于虚假广告的新规能够有效提升广告法的可操作性,对遏制虚假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重要作用。”史新章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