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迫切需要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来保障,从而保障和支撑创新驱动发展。”在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征求意见过程中,各界人士均强调了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既是近年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明确要求,也与2008年颁布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的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建设的精神一脉相承,也是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重点之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正式提交国务院审议。
深化改革的新需要
“加强专利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和知识产权综合服务能力,是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利法执法检查报告建议的要点。”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为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利法执法检查报告的建议,专利法修改草案从不同层面对加强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建设、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作了完善。在建设服务型政府方面,按照依法治国、职能法定要求,明确国家和地方专利行政部门的职能和分工,促进政府部门职能转变,明确规定专利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以及行政执法权限,强调专利行政部门在提供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促进专利运用等方面的职责。在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方面,根据实践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专利代理法律制度,规定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基本准则,明确专利代理行业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制止“黑代理”行为;明确专利行政部门鼓励和规范专利信息市场化服务和专利运营活动的责任。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专利法修改草案中完善了相关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建设的规定,其中包括,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建设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依法授予专利代理师资格、审批专利代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开展专利行政执法,查处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专利公共服务。
“深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和体系建设,以法律明确部门相关职责和定位,对于加强专利管理,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保驾护航意义重大。”对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瑞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创新发展的新需求
“建设服务型政府,加强公共服务能力和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适应法治社会和实施创新发展的需要,是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重点之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陆续开通了多个服务系统,提供专利信息的在线检索查询。但社会各方对专利信息公共服务需求仍在不断提高,特别是希望提供专利信息基础数据的批量下载。专利信息基础数据是专利实施和运用的基础性保障,推进专利基础信息资源的开放和利用将会进一步促进专利信息服务业的发展,进而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因此,为更好落实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的职责,推进政务公开,提供高质量的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专利法修改草案第二十一条增加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供专利信息基础数据”的职责。
专利法修改草案中,第七十六条专门规定了各级专利行政部门在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专利行政部门强化服务能力、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的手段主要包括,鼓励和规范专利信息市场化服务,创新主体对专利信息服务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须由市场化服务机构提供。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营造、规范良好的市场秩序、提供基础数据等方式,培育形成一批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的专利信息服务机构,为创新主体提供专利战略规划、专利分析预警、海外维权等高层次服务;鼓励和规范专利运营活动,专利运营活动的具体模式包括专利的许可、转让、融资、产业化、作价入股、专利池集成运作等,涵盖价值评估、交易经纪,以及专利分析服务。为此,各级专利行政部门有责任采取措施,鼓励和规范专利运营活动,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既是我国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所言,指明了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