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徐华吴晓蕾)收购旧玻璃容器加贴自己商标再灌装饮料销售还能侵权?近日,昆山市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商标侵权案件。
张某是昆山市张浦镇某超市的经营者,超市里销售一款“镇江香醋”,在醋瓶的外包装上用大字标注了“镇江香醋”“镇江特产”字样。张某收到法院传票后很惊讶,没用“恒顺”字样,怎么就构成对恒顺醋业公司的商标的侵权了呢?
经过法官了解,原来涉案的镇江香醋的瓶颈上有一外包装,被外包装覆盖的玻璃瓶上印有“恒顺”二字,在玻璃瓶底部也同样印有“恒顺”二字,恒顺醋业公司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恒顺商标。通过进一步了解,原来是该镇江香醋的厂家收购了“恒顺”醋的旧玻璃瓶加贴了自己商标后灌装了醋再销售,进而导致了本案的纠纷。最终考虑到被告的侵权恶性程度不高,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各位市场经营者:对尚有利用价值而又缀附无法消除的商标图样的各类玻璃制饮料容器,他人将其收购后灌装自己生产的饮料出售,应当将该商标图样全部覆盖。没有覆盖他人注册商标的,或者覆盖后商标图样主体部分仍然显露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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