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水、美白、紧致、祛痘、抗衰等化妆品功效宣传中的常见用语,今后生产厂家将很难在产品说明上随意标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已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的,将被暂停销售该化妆品;仍然销售该化妆品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化妆品,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送审稿,化妆品生产者需对化妆品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依据可以是相关文献资料或者研究数据。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将有关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功效验证材料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化妆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以商标、图案或者其他形式虚假宣传产品功效,不得宣称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暗示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凡是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夸大功能、虚假宣传或者其他容易使消费者造成误解的,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或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将禁止在化妆品标签上标注。
送审稿规定,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化妆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化妆品,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网上化妆品销售鱼龙混杂、纠纷日益增多的状况,送审稿特别指出,互联网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实行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实名登记制度。互联网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发现其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平台提供者注册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立即停止对其提供互联网交易平台服务。
此外,送审稿还对化妆品的原料管理、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等内容作出规定。各界人士可在2015年8月20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送审稿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