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很多计算机用户而言,计算机软件《用户协议》是个既熟悉又陌生的电子合同,说它熟悉,是一般情况下安装计算机软件都会出现这样一个提示;说它陌生,是因为多数的计算机用户对《用户协议》的内容往往视而不见,一般下意识地在下面的“同意协议”划上勾继续安装进程。然而,这种习惯性的漠视往往会埋下隐患。
实践中,大部分的试用版软件和部分正式版软件,在使用期限上都是有限制的,换言之,在期限内使用软件视为获得版权人的许可,而超出期限就会涉嫌侵权。而这个划分侵权与否的时间界限,就规定在《用户协议》的条款之中。因此,计算机用户在安装软件特别是试用版软件时,要留心《用户协议》中关于授权使用期限的约定,否则,就会构成对《用户协议》的违约以及对版权人版权的侵犯,而版权人则可以在违约和侵权诉由中择一起诉。实践中,有的版权人已经掌握了远程侦测技术来检查使用自己软件的用户是否超出许可期限,例如,在“磊若公司诉华美整形医院案”中,原告就使用了计算机telnet命令的方式进行侵权监测。
其次,大部分的试用版软件和正式版软件,在使用方式和范围上同样是有限制的,例如,如果试用版软件中有这样的条款“本软件在试用期限内不得用于商业目的”,那么,如果安装该软件的用户在试用期内用软件设计产品并对外销售,就会涉嫌违反这一条款,构成对《用户协议》的违约和对版权人版权的侵犯,版权人同样可以提出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
值得补充的是,对于一些计算机用户通过合法途径购入的商业正版软件,其购买目的是为了商业用途,如果软件的《用户协议》对于用户的商业使用方式进行了不合理的限制,则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例如,在“方正倩体字体著作权侵权案”中,尽管方正公司主张其软件的用户许可协议中规定涉案字库产品只限于个人或非商业性使用,对字库产品中具体单字的商业性再使用应另行取得方正公司授权,但二审法院认为,如果购买者基于购买行为而对字库单字的权利行使方式产生合理期待,如不实施这一合理期待的行为,将会导致这一购买行为对于购买者不具有实质价值,则此种情况下,对该载体的购买行为即可视为购买者同时取得了以合理期待的方式行使该知识产权的默示许可,购买者不需在购买行为之外另行获得许可。购买者对于汉字字库产品中具体单字的利用通常不仅限于电脑屏幕上的显示行为,还会包括将其进行后续商业性的使用行为(如将编辑的文件进行公开展示,将广告设计结果许可广告客户进行后续再利用等)。因此,在权利人无明确、合理且有效限制的情况下,上述行为均属于购买者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应视为经过权利人的默示许可。
另外,对于大部分的试用版软件和正式版软件,如果在用户协议中没有明示“用户可以免费复制或者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类似条款,则用户不得复制相应的软件多份无偿或者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以试用版软件为例,尽管用户往往是从权利人的网站上免费下载所得,但用户却不能将软件复制到自己的网站服务器上并再向他人提供同样的软件下载服务,因为这侵犯了该软件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样,用户也不能将软件刻录到光盘等介质上对外销售,这会侵犯该软件的复制权和发行权。(知识产权报作者袁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