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组织召开筹备会议,正式启动《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指南》的研究起草工作。该指南将针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等行为,细化反垄断法相关条款,特别是对于何种情形可以主张豁免给出具体规定。
目前在我国以及国际市场上,知识产权的拥有人,通过滥用知识产权来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并不少见。尤其是在技术密集型产业,如信息与通讯、医药、医疗器械、汽车、农机、种业等是知识产权领域垄断行为高发区。此前,国家发改委调查“IDC垄断案”“高通垄断案”,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对微软反垄断调查案,均属于反知识产权垄断和滥用行为,对这些行业进行反垄断调查和执法意义重大。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既是鼓励创新的重要手段,也是鼓励技术进步的重要基石。在中国经济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的进程中,能否有效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至关重要。因此,加强知识产权至关重要,但同时,不当利用专利权抬高创新门槛、攫取垄断利益等问题也不容忽视。这主要表现在,一些企业利用知识产权,阻挡新兴企业进入相关竞争领域,或者利用独有的专利权垄断市场,抬高产品和服务价格。如有的企业拥有大量专利,令后进企业难以与之进行正常竞争。还有的企业在保护期结束后,仍然以技术升级、更新换代为名,继续把持市场垄断地位和价格优势。凡此种种,不仅让消费者权益受损,也阻碍了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通俗地讲,滥用知识产权导致的后果大多是垄断,由于缺少竞争压力和发展动力、缺乏有力的外部制约,垄断性行业的服务质量往往难以令人满意,经常会违背市场法则、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垄断市场难免会出现霸王条款、店大欺客的现象。尤其是一些跨国公司,经常利用其知识产权领域的比较优势,将知识产权作为垄断市场的手段。对此,有专家认为,对一些特别大的企业来讲,应该有社会责任和担当,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要注意到知识产权也要有利于便捷的传播。
知识产权一头连着创新,一头连着市场。随着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涌现,相关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突出,合理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权益和社会公益的难度不断增加。在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滥用知识产权来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也较多。知识产权赋予创新成果财产权,赋予创新主体对创新成果的支配权和使用权,以及通过成果转移转化获取收益的权利,同时,通过依法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来激励人们发明创新。一方面,从知识的创造者角度看,任何创新都意味着资产专用性的先期投资,投资回报具有高度的可控性和独占性时,才能形成强大的激励;另一方面,知识具有相容性、共享性的固有属性,难以独占全部的创新成果,因此,不能以绝对的私权属性排除公共利益的实现,这也是知识产权所具有的独特性。也就是说,在专利保护与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技术进步等方面,应通过法律规范加以平衡。既不能听凭知识产权被抄袭模仿,打击技术创新积极性,也不能任由厂商滥用知识产权垄断市场、限制竞争,有损公众利益,阻碍技术进步。如何在运用和保护中兼顾激励与平衡,是知识产权离不开的话题,也是中国知识产权由大向强转变的必由之路。(知识产权报作者吴学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