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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在世界贸易组织对印度贸易政策审查中占据重要位置

知识产权是世界贸易组织本周对印度最近贸易政策审查中给出详细分析的问题之一。结果显示,印度在过去几年对知识产权相当热心。

世界贸易组织对印贸易政策和实践的第六次审查于6月2日和4日举行。

贸易政策审查报告由世界贸易组织秘书长草拟。其强调知识产权对印度的重要性,并详细阐述了自几年前的上一次审查之后印度在此方面的变化和进步。

知识产权在审查中获得重要关注,共有14页内容涵盖全部类型的知识产权(相比之下,比如说政府采购,仅包括不到4页内容)。这些内容占全部131页的10%多(表格和附录除外)。

审查总结说:“印度自从上次审查以来采取了若干措施促进其知识产权管理的现代化,同时继续努力进行知识产权执法。其中特别指出,2012年修改《版权法》以实施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2012年发布了生物材料专利指南,2012年3月,印度发布了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强制许可(针对某些抗癌药物)。”知识产权部分没有任何一处提到印度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但是确实提出了一些问题。

关于知识产权的第3.3.5节的引言十分肯定知识产权对印度经济的重要性,然后又引用了政府可能采取技术相关的强制许可(这些在发达国家更为普遍)的举动。后又补充说印度在创新指数上有所下滑,显然其将印度的知识产权活动与创新联系起来。

第3.207段写道:“印度在保护发明创造者的知识产权方面有着重要的经济利益,特别是在以创造和知识为基础的行业。它在国际知识产权界是一个积极的利益相关者,也是重要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的缔约方。自上次审查以来,印度在其2012电信政策中支持‘印度’的知识产权,与偏袒其国内制造的其他方面政策相一致。印度的《国家制造业政策》明确了技术收购和发展基金的功能,同时还表示该基金可以请求印度政府发布技术的强制许可来以令人满意的方式满足国内需求,这些技术要么是专利持有人不愿以合理费用授权许可,要么是在印度国内还未生效。这些强制许可只会按照TRIPS的规定颁布。2014年的全球创新指数排名中,印度下滑10名位列76名。”

报告指出印度建立了知识产权智囊团,该智囊团于12月份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政策草案。报告还指出印度自2011年以来唯一改变的知识产权法律是《版权法》。

专利

该报告使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数据对印度的专利现状进行了一个有趣的分析:“印度至2013年年底拥有有效专利40000项。尽管专利申请数量在稳步上升,但专利授权数量却下降了1/3。这可能表明积压的专利申请正在增加。在居民和非居民分类列表中,印度申请人在2012年至2013年持有的有效专利数量占不到1/5。此外,1999年居民和非居民专利申请数量相同,但2013年非居民是居民申请专利数量的3倍。然而,四个印度主体,包括两个公共部门的,排在印度前20名专利申请人之列”。报告还补充说:“在1999年至2013年间吸引了最多专利申请的行业是制药、有机精细化工和计算机技术。”

报告称印度正在努力使其程序和服务现代化和简化,同时减少专利申请的积压。

值得注意的是,报告列出了几个其列为“重要”的进步,包括解释《印度专利法》第3(d)节的一个法院案例(NovartisA.G.起诉印度联邦和其他),拒绝丙型肝炎药物的一个专利申请,发布其针对抗癌药物的“至今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强制许可”。它还指出自此之后其他几个专利强制许可申请未获成功。

该报告还还详细指出了印度根据《TRIPS协议和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的第六段实施“特殊强制许可制度”的情况。应该注意的是仿制药物的生产是印度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报告说:“并不清楚印度如何解决禁止贸易转移的问题,该保护措施是2003年8月的决议和之后的《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的组成部分,《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提出将决议调整纳入到TRIPS协议的一个新的条款,即第31条之二。”但是之后提供了一个可能的答案:“但是,《印度专利法》第92A(2)节称强制许可仅能按照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主管机关在决定授予强制许可时规定的条件用于相关医药产品的制造和出口,且这些强制许可必须公开。这可能被视为是确保透明度和合理性的保护措施。”

在其他的知识产权领域,报告详细列明了有关生物多样性和生物技术政策的活动。报告还描述了各种领域发布的指南,比如专利和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禁止申请)以及制药领域的专利申请审查。

在被授予专利的绿色技术方面,报告还列举了在世界贸易组织TRIPS理事会上关于一项印度政策的讨论。报告称印度还设立了技术收购和发展基金(TADF)“作为自主的专利池和许可机构”。

版权

关于版权,报告称:“印度是世界上最大的电影生产国,其电影电视产业对印度国内生产总值的总贡献率约在0.5%左右,或者5000亿印度卢比(或者大约80亿美元)。这个产业直到2017年预计将以每年17%的复合增长率增长,版权保护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报告还给出了音乐和出版业的具体数字。

第3.243段说一个“主要变化是确保了版权人免受有效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设备的规避,同时还在权利人和技术创新者、研究者、教育机构的利益上保持适当的平衡。人身权利已经扩展至表演者,这也符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规定。艺术作品、电影作品和录音的复制权将包括把受保护的作品保存在任何电子或其他媒介中。在完善出租权上,修改后的法律定义了商业出租,以排除非营利目的地使用,但数字网络环境下的技术措施保护和权利管理信息(RMI)保护除外。”

版权方面的其他几个变化也有详细描述,比如保护期的延长、合理使用条款的扩张、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强制注册。

商标,地理标志

报告对印度的商标政策也有详细的描述。它指出“与专利不同,居民商标申请和授权是非居民的将近10倍”,还提到一些外国公司未能成功确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法院案例。

报告还有一部分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此外还有关于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保护、商业秘密和测试数据保护和执法的章节。

关于地理标志,报告说印度在保护地理标志方面有着重要利益(比如说印度有大吉岭茶),但是印度的一些重要产品,像印度香米,却并没有注册地理标志。有意思的是,报告还列举了一些在印度注册地理标志的外国产品:

“到目前为止九个注册地理标志的外国产品是:秘鲁的皮斯科酸酒、法国的香槟和白兰地、美国的纳帕谷、英国的苏格兰威士忌、意大利的帕尔玛火腿、葡萄牙的波尔图和杜罗、墨西哥的龙舌兰。看起来某些欧洲奶酪地理标志产品在印度被印度制造商生产和销售,但由于并未声明这些产品产自欧洲,因此并不会引起原产地的混淆。”

商业秘密,测试数据,执法

关于商业秘密,报告提出了一些疑问:

“第3.258段。除了合同法和有关假冒和泄露机密的普通法之外没有专门立法规范商业秘密保护,因此没有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执法措施/惩罚措施。目前尚不清楚印度如何保护商业秘密免遭非任何正式或非正式合同或者保密协议协议方的第三方的泄露。但是,印度法院曾基于衡平法原则,有时也基于处理违反保密义务或合同义务的普通法诉讼,支持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持有人可用的补救措施包括禁止许可人泄露商业秘密的禁令,返还所有秘密的和专有信息的命令,赔偿任何因商业秘密泄露而遭受的损失的命令。”

在药物测试数据的保护上,报告还提出了关于实施TRIPS协议的疑问:

“第3.261段。没有任何专门立法保护提交给监管部门以获得药品许可的测试数据。1940年的《药品和化妆品法》规定了药品和传统药物的生产和销售许可,1968年的《农药法》则规定了农用化学品(比如杀虫剂、杀菌剂和除草剂)的生产和销售许可。然而,印度目前还没有法律保护医药、农药和传统药物相关的测试数据免遭第三方的泄露和使用。这些测试数据据说受《官方秘密法》保护,但并不清楚印度如何实施其在TRIPS协议第39.3条项下的第二个义务,即保护免予泄露义务之外的保护这些数据免予不合理的商业使用的义务。”

关于执法,报告称赞了印度政府和工业行业对此作出的努力。

价格控制

报告的其他部分,价格控制项下,这样写道:

“第3.184段。在2012年12月7日,印度政府制定了《国家药品价格政策2012》,后于2013年5月15日发布了反映该政策的《药品(价格控制)令》。政策的目的是制定药品定价方案以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列表中的‘基本药物’能以合理的价格获得,同时提供创新和竞争的充分机会。根据此政策,348个基本药物的价格按照以‘市场定价’为基础的公式来确定,该公式简单地以市场份额不低于总市场成交额1%的所有品牌的零售价格的平均值来计算。设定的公式的最高价格将会在每年4月第一天或者之前根据上一年的年度批发价格指数(WPI)进行修订并在每年4月第一天进行公布。”(编译自ip-watch.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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