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主导的《建立药品价格谈判机制试点工作方案》(下称《方案》)前不久结束意见征询,离落地颁布又迈出了一大步。这一事关国计民生、惠及黎民百姓的新措施备受关注,而“实施药品价格谈判”、“治理药品价格虚高”等更是使人们对其充满期待。
建立药品价格谈判机制的主要对象,就是这轮意见征询中所明确的:“选择价格高、疗效确切、社会关注的若干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先行试点,以中国香港、澳门等地区价格为参考,进行价格谈判。”可见,专利药品在此次药品价格谈判机制改革中首当其冲。所谓专利药品,即还在中国内地专利权有效期内的创新药品。为什么建立药品价格谈判机制专利药品名列前茅?究其原因,一是专利药品原创研发成果新,二是专利药品临床使用疗效佳,三是专利药品前期研发成本高,四是专利药品依法垄断程度大,五是专利药品“囤积居奇”价格高,六是专利新药大多还没有进医保。
实行药品价格谈判机制的主要目标,也许就是“以市场换价格,入医保而降药价”,以纳入医保范围、有效扩大药品销售市场的企业可期利益之对价,来换取企业合理降低药品价格,以平衡社会需求和公众利益,进而实现双赢。
那么,如何谋求专利药品的定价双赢?在笔者看来,一方面,“药贱伤研”。创新药品的研发耗时长,往往需要几年甚至于几十年,需要数千万乃至于数十亿的资金投入,如果创新药品的价格过低,会损伤研发者和投资者持续创新药品的积极性。正是为了保护药品创新,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给予了创新药品研发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巨大的经济收益,专利制度就是其中之一,专利药品的相对高价格就是其主要表现。另一方面,“药贵扰民”。由于专利制度的强有力法律保护及专利药品的市场垄断,使得创新药品的专利权人尤其是那些跨国药企“巨无霸”拥有了几无限制的自由定价权。企业的趋利性又往往使其挟创新药品之专利权而过高定价,甚至于滥用专利权。专利药品价格如果畸高,就会损害到黎民百姓的利益。
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而即将推出的我国药品价格谈判机制,结合国情,瞄准痼疾,“以市场换价格,入医保而降药价”,进而“治理药品价格虚高”与“遏制药品购销腐败”,此路值得探索和实践。其实,在这方面,我国部分地区此前已有尝试。例如,浙江去年曾将31个高值药品纳入该省大病保险特殊用药谈判范围,以切实解决参保人员罹患重、特大疾病的特殊用药问题,诺华、礼来、辉瑞、拜耳、中信国健、江苏奥赛康、正大天晴、江苏豪森等药企的药品入列。江西此前也通过药品谈判机制同国内外数十家药企谈判,将5种特殊药品纳入医保范围的同时,较大幅度降低药价。
已知“春”消息,更盼“春色艳”,《方案》的起草、提出与集思广益给我们带来了希望和期待。尽管该方案已经关注到了诸多具体事项甚至于谈判机制的若干细节,但毕竟是一项牵涉国计民生、百姓福祉的头等大事和系统工程,相关部门需要慎之又慎,谋定而动。譬如对于“谁来谈判”“怎样谈判”“谈判什么”“如何监督”“如何建立药价谈判委员会”“如何分级建立国家与省市两级药价谈判体制与机制”等一系列涉及机制及体制的重大问题、敏感问题和实质问题,需要未雨绸缪,考量周延,应当“先成规矩,后画方圆”。
总之,《方案》的征询论证及其进一步的实施推进,应当是一条探求平衡专利药品权利人与专利药品使用者之间经济利益、既避免“药贱伤研”又避免“药贵扰民”的新路径。方向已经指明,道路正在开辟,“路漫漫其修远”,还需“上下求索”而奋力前行。(知识产权报作者陶鑫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