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表示,这些案件,有的涉及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前沿问题,有的通过裁判对新出现知识产权权利形式给予保护,有的在纠纷最终处理方式上有所创新,对同类案件处理具有示范意义。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陈朝晖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明确了商标申请日在解决权利冲突问题时的法律意义。
法院指出,只要商标申请日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且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提出时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并仍然有效,在先申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就可以对抗在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而用于判断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冲突。本案对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断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构成合法在先权利时,须以核准注册日作为时间节点的规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突破,对涉及权利冲突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指引价值。
“苹果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是涉及图形用户界面这一新类型客体能否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对象的专利授权行政案件。
法院在该案中明确了图形用户界面可以成为外观设计授权客体的法律依据,以及该类外观设计申请所需满足的条件。法院指出,虽然《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了“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的规定,但图形用户界面能否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仍应当以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为法律依据。以图形用户界面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为便于准确确定外观设计的内容,申请人应当在图片、照片或者简要说明中,通过恰当的方式指明哪些部分属于通电后才能显示的图案。该案为今后审理与图形用户界面有关的授权确权类专利行政案件,进一步明晰了审理思路。
在同一商品之上同时标注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和使用人自有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在商标法中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东阳市上蒋火腿厂与浙江雪舫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中,法院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其他损害”这一条文表述的开放性入手,考虑被许可商标的知名度,从雪舫工贸公司同时使用两商标的行为将导致同一商品出现两个来源这一客观后果的角度,推导出消费者将产生“雪舫蒋”和“吴宁府”商标具有商品来源关系上的同一性的认知,从而影响“雪舫蒋”商标识别功能的正常发挥,并得出构成商标侵权的结论是恰当的。
此外,二审法院还特别强调了这种使用行为对商标许可使用关系结束之后的持续影响力,即它会使雪舫工贸公司自有且并无知名度的“吴宁府”商标变相获取和攀附已经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雪舫蒋”商标商誉的后果。该案的审理,对于规范商标许可使用关系,以及厘清经许可使用的行为和侵权行为之间的界限,具有可资参考的价值。
民刑交叉知识产权案件中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的差异,一直困扰着此类案件的审理。十大创新案件中,“麦格昆磁(天津)有限公司诉夏某、苏州瑞泰新金属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就是一起民刑交叉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
法院在该案中对几个争议问题的处理,以及相关的审理思路,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均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和示范效应:对于刑事侦查阶段出现的鉴定程序瑕疵,法院采取了补充调查和质询鉴定专家的方式,克服了技术事实认定方面的障碍;对于民事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法院明确指出,由于证明标准存在差异,民事侵权司法认定并不当然能够成为刑事案件中定罪量刑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