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的产品,情节严重吊销行政许可证照的,或移送司法机关的;
2.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证照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而未取得有关证照或证书,擅自生产列入行政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的;
3.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
4.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或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5.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盗用、冒用或者倒卖生产许可证、认证证书、检验(检定)证书(报告)、生产许可标志、认证标志、新疆政府质量奖、新疆名牌产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6.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7.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伪造或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隐匿、转移、变卖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8.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而不履行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等规定义务的;
9.存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整改的,或者改正、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
10.近3年产品质量国家和省级监督抽查中存在2次以上(含2次)监督抽查严重不合格的;
11.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12、其他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质量违法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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