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电影《狼图腾》的著作权人中国电影公司把百度、新浪微博、优酷3家网站告上法庭,原因是网站提供播放链接及传播电影。由于中影公司在事先给3家网站发送了要求删除涉嫌侵权内容的律师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避风港原则”也再度引发关注。
告知后删除就可以免责的“避风港原则”,曾“保护”了视频网站,为其在发展初期迅速积累了大量人气。但是,业界人士强调,“避风港原则”正在遭遇越来越多的“不适用”,网络视听服务产业不能踩着法律的底线,明知涉嫌侵权,却举着“避风港原则”这块挡箭牌。
提供侵权链接,被通知后不删除也需担责
在3家被告公司中,仅有优酷网非法提供了《狼图腾》的在线点播服务,百度和新浪微博则是存在大量播放链接。
中影公司称,在《狼图腾》公映期间,曾通过电子邮件向百度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24小时内删除侵权链接,并在百度搜索引擎中对相关的关键词进行屏蔽,但百度公司未予处理。而新浪微博在收到中影的要求以后,仅将律师函中列明的侵权链接进行了删除,没有对其他依然有效的播放链接进行彻底清除。因此,中影公司分别状告3家网站侵权,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54万元。
原告向侵权方事先提出警告的做法,其实来自于互联网“避风港原则”。这一原则目前在网络侵权案件中频频被援引。被业界戏称为“你说了,我就删”的侵权免责。
挡箭牌失效,网络侵权“避无可避”
“避风港原则”给早期互联网视频的发展提供了庇护。新媒体研究学者魏武挥表示,“以往许多视频平台,本身并不生产内容,内容由用户上传提供。那时候版权意识相对薄弱,制片公司看得不紧,很多视频还是国外片源,片方鞭长莫及。这些视频网站就这样‘跑马圈地’,迅速积累了人气。”此外,不少网站还利用网络的虚拟性,注册“小号”上传内容,再由网站提供链接,以此规避侵权风险。“避风港原则”被大量滥用,反而成了盗版行为的“避风港”。
然而,近年来,VeryCD关停影视资源下载器,迅雷因提供免费下载影片而败诉于六大电影制片公司等案件,似乎都显示出,“避风港原则”正在失效。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黄绮强调,对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定,并不能单凭“避风港原则”,还要考虑侵权的范围和程度以及服务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是否掺入了主观因素。她说,网站方理应在放上链接之前,向著作权人核实并征求同意;法律是条“红线”,不能踩着这条底线来犯险,这些年的实际案例也证明,有相当数量借“避风港原则”为挡箭牌的侵权行为,都不被允许。“‘避风港原则’已经不适用了。”魏武挥说,视频网站的日益规范化,对盗版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以及人们版权意识的增强,让那些想钻法律空子的平台避无可避。“更何况电影、电视网络资源的版权归属很容易核实,尚在公映期间出现的免费电影链接,更加不会是版权方发布。网站既然知道是盗版还放链接,就很难用‘避风港原则’推卸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