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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工商局公布2014年执法维权典型案例

【2014年公平交易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南京蚁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传销案

当事人于2012年开通蚁酷网网站,域名为www.yk8.so,通过蚁酷网和注册会员,在网络上宣传“打造傻瓜式创业平台,帮助百万人在家创业”、“帮助平凡人成就富有人生”、“你上网、我给钱”等理念,发展人员加入蚁酷网,再诱导所发展人员购买或缴纳不同数额费用,成为公司不同级别的会员,并以此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截至被查获之日,该组织共发展注册用户11万人,其中有2186人参与传销,总案值达7105876元。2014年6月,工商部门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24条第1款、第25条及新《公司法》第213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南京朗驰集团苏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欺诈消费者案

经调查,当事人与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零配件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在对汽车实施保养和维修服务时,仅使用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的原厂纯正零部件,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是当事人北京现代汽车原厂纯正零部件的指定进货渠道。在汽车维修过程中,当事人未遵守协议约定,在未告知消费者备件真实来源,未取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外购的非原厂件用于汽车维修,并将非原厂件按照原厂件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3:江苏华源电气有限公司销售商标侵权电气产品案

江苏华源电气有限公司从浙江乐清购买了3264只电气开关产品进行销售,上述产品均标有如下标识:由上部“Shnoidar”和下部“Electric”组合标识。部分电器开关上还贴有标贴。上述产品经施耐德电气公司鉴别,均为仿冒施耐德电气公司的产品。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4:福建省冠林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无电子信息污染控制标识产品案

福建省冠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与江苏保利宁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可视对讲设备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其为江苏保利宁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南京市栖霞区某小区提供室内对讲系统。根据业主举报,执法人员对现场产品检查、对当事人调查,发现当事人已销售的504台AH8-E81M室内终端无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违反《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5:马勇清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洋酒案

马勇清购进上门推销的假冒“芝华士12年”、“黑牌”洋酒、“杰克丹尼”、“轩尼诗VSOP”等品牌洋酒,在自己开办的练歌房里销售。经鉴定,该批洋酒均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6:南京南教科源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南京南教科源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自2011年起,陆续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两家运营商签订了移动增值业务合作协议,在南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开展“一线通”短信增值业务,即由学校要求家长使用“一线通”业务,运营商向使用“一线通”业务的学生家长收取每人每月10元的信息服务费,该公司向学校提供相关赞助。当事人为了在学校开展“一线通”业务,向学校提供赞助物品属商业贿赂行为,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9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7:颜芝华不正当竞争抽奖式有奖销售案

消费者投诉称,其于2014年6月12日晚7时,在南京市秦淮区燕堂人家工艺品商店,花费68元购买了两件小商品,在结账时,工作人员给其一张小票到珠宝柜台抽奖,结果抽中一等奖。工作人员告知其可以任意挑选珠宝,只要付10%税款即可,消费者挑选了价格为61190的24K和田玉笑佛一件,刷卡支付了6119元购买了该商品,回去后发现上当受骗,要求退款并查处。经调查,当事人在有奖销售活动中采取抽奖销售的方式,将标价61190元的“24K和田玉笑佛”以6119元卖给消费者,两者之间差额为55071元人民币,其最高奖的金额已经超过了5000元人民币,违反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的规定,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案例8:南京易麦隆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南京易麦隆贸易有限公司在其产品图册中宣传“易麦隆国际家居,是香港家具实业品牌公司,是集设计、研发、制造、销售于一体的欧美实木家具外贸企业,是从事外贸中最具代表欧美经典家具风格的龙头企业”等,并附有广东中山生产基地、东莞生产基地、惠州生产基地的图片。但根据工商部门调查,实际上当事人并非香港企业,未在香港注册过,也并不从事家具生产,没有生产基地,只是在香港有进货厂家。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9:南京常力蜂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13年10月28日,工商部门接消费者举报,南京常力蜂业有限公司在苏果超市亚东新城连锁店销售的金陵花牌蜂蜜宣传与其实际成分不符合。该蜂蜜礼盒外包装上宣传的“槐香盈怀”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槐花蜜,而实际成分为油菜花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10:杨林销售不合格玩具案

南京市江宁区林强烟酒百货超市店的经营者杨林,从南京义乌小商品城购进了一批玩具,该批玩具中有一款积木玩具的外包装上标注了“ccc”认证标志,认证号为012345,当事人无法提供此认证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其余玩具的外包装上均无“ccc”认证标志。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

【2014年网络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南京泰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擅自使用青奥特殊标志案

南京泰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了微信号为qike36524的齐客街公众号,消费者关注公众号后点击附近优惠,会出现“1元玩转青奥主题套餐”“某咖啡店”“青奥专题”等链接。当事人没有获得第二届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授权,为商业目的,在微信公众号上使用“青奥”标志。工商部门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2:立志美丽(南京)有限公司违反《商标法》案

立志美丽(南京)有限公司在互联网网页上标注“‘宝宝金水’荣誉‘中国驰名商标’”的字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4条第5款的规定,属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3:南京恋蝶化妆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南京恋蝶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店上销售艾君生姜强韧洗发水,在宣传页面声称该洗发水具有生发增发密发功效。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生发育发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功效,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批准文号。然而上述洗发水并未取得批准文号,且不具有生发育发功效,只是普通的洗发水。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4:南京斯特尔自行车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自行车案

工商部门接到杭州市工商局移送函及相关材料称,南京斯特尔自行车有限公司在网络上销售的“雷格斯”牌自行车无前闸、无链罩、无前反射器及侧反射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5:南京富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违反《广告法》案

南京富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宣传,其是江苏省唯一一家专业从事污水处理设备新型低碳环保化粪池开发、生产销售的先进企业。公司研发的“富隆”玻璃钢化粪池,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多项国家专利(专利号:ZL200720041680.7,ZL200720041679.4)。经查,当事人不能为上述内容的真实性提供证明材料,其发布的信息构成虚假宣传,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6:南京安思特贸易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案

工商部门在网络巡查中发现,南京安思特贸易有限公司未经“南京启瑞物资有限公司”许可,在多个网站擅自使用该公司名义向外发布信息,属于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的行为。工商部门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7:邵园销售假冒“卡西欧”手表案

邵园在淘宝网上开设店名为“与时俱增时尚手表专卖”网店,销售“卡西欧550型”、“卡西欧524型”手表共177笔。经鉴定,该批“卡西欧”手表为假冒产品。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列》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8:江苏南武肝病研究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江苏南武肝病研究院有限公司为了宣传需要,在其网站宣称其是国家级公立医院,是国家级重点肝病诊疗基地,同时宣传其为武警南京医院(又称江苏南武肝病研究院),是一所集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为一体的国家直属公立部队医院,有全军特殊津贴专家常年坐诊,在网页宣传上使用武警战士形象,宣称成功治愈众多肝病患者。经调查,当事人承认上述宣传内容为虚假宣传。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9:陈锦不正当竞争案

陈锦在香港登记成立“香港锦华兔宝宝装饰新材料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在宣传册和网站上宣称该公司系一家专业生产销售枪钉的企业,经过多年发展已成为拥有员工180多名和200多家合作单位的企业。经查,该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上述内容均为虚假宣传。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10:南京耀翔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南京耀翔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其宣传网页上宣称,其“荣获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经查,该企业未获得相关称号。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

【2014年流通商品质量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漳州万利达生活电器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空气加湿净化器案

2014年2月,浦口区工商局对漳州万利达生活电器有限公司销售的万利达空气加湿净化器(型号:KJ-487D)进行了质量抽样检验。经检验,该空气加湿净化器稳定性和机械危险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45-2008标准第20章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商品。浦口区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2:江苏高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汽车用制动器衬片案

2014年4月,江宁区工商局对江苏高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汽车用制动器衬片”(刹车片)进行了质量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产品“指定摩擦系数的允许偏差项目”不合格,被判定为不合格商品。江宁区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3:张芬销售不合格陶瓷片密封水嘴案

2014年3月,建邺区工商局对张芬销售的“GORLDE”牌陶瓷片密封水嘴进行了质量抽样检验。经检验,该陶瓷片密封水嘴(浸泡水铅)项目不符合GB18145-2003《陶瓷片密封水嘴》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商品。建邺区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4:江苏金苹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室内加热器案

2013年11月,栖霞区工商局对江苏金苹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规格型号为QG-18TP1的先锋牌室内加热器进行了质量抽样检验。经检验,该加热器耐热和耐燃项目不合格,被判定为不合格商品。栖霞区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5:徐志勇销售不合格陶瓷砖案

2014年4月,江宁区工商局对徐志勇销售的“奥辉”牌陶瓷砖(规格型号200m×400m)进行了质量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陶瓷砖尺寸项目不合格,被判定为不合格商品。江宁区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6:徐芯销售不合格智能马桶案

2014年4月,雨花台区工商局对徐芯销售的智能马桶进行了质量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智能马桶的标志和说明,输入功率和电流项目不合格,被判定为不合格商品。雨花台区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7:南京顺能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14年3月,浦口区工商局对南京顺能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TDROIZ电动自行车进行了质量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制动性能、整车质量、脚蹬间隙项目不合格,被判定为不合格商品。浦口区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8:江苏金舜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风扇案

2014年6月,溧水区工商局对江苏金舜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艾美特”牌电风扇进行了质量抽样检验。经检验,该电风扇对触及带电部位的防护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27-2008标准第8章规定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商品。溧水区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9:张海勤销售不合格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案

2014年5月,栖霞区工商局对张海勤销售的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进行了质量抽样检验。经检验,该管材拉伸屈服强度项目不合格,被判定为不合格商品。栖霞区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10:杨信萍销售不合格含氯(高氯)复合肥料案

2014年5月,溧水区工商局对杨信萍销售的45%(18-13-14)的含氯(高氯)复合肥料进行了质量抽样检验。经检验,该肥料的总养分质量分数项目、总氮项目和钾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商品。溧水区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2014年消费调解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海参礼品盒上无“QS”标志案

2013年底,外地消费者张先生在新街口某商场负一楼的华润堂滋补专柜,以3698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盒海参作为礼品赠送给亲友。2014年1月,张先生发现该海参礼品盒上无“QS”标志,因此向南京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退货。经消协人员调查该专柜已撤柜。消协人员又通过商场方面联系到原专柜负责人。经询问,该负责人承认海参是他批发来的散装产品,自行包装入盒后出售。消协人员认为,该商品没有食品质量安全准入标志,不符合食品上市销售的质量要求。经多次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退货并赔偿5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2:轿车变速箱漏油投诉案

消费者裘女士于2014年3月底,花费30.5万元,在江苏华海购买的凯迪拉克XTS舒适版轿车有质量问题,要求换车。经调查,裘女士提车后3天内即发现车头部位下方有外溢油迹。4月4日至6日停驶两天后,油迹更加明显。当时汽车行驶里程仅166公里。4月8日,裘女士将车子送至4S店要求检查,并提出退车或换车。4S店只同意维修。于是消费者向市消协汽车维权专业委员会进行求助。经专家检测,确定属于变速箱漏油。消费者认为新车质量问题如此严重,拒绝维修,要求退换车。为此,消协工作人员联系到凯迪拉克上海总部。总部非常重视,派专人来市消协处理此投诉。协商中,凯迪拉克上海总部表示理解消费者的心情,但希望维修并给予适当补偿。但消费者坚持退车。该总部从消费者利益角度考虑,为维护品牌声誉,同意消费者退车要求,消费者对此十分满意。

案例3:琴行关门引发培训费群体投诉案

2014年5月16日,鼓楼区消协接到60多名消费者投诉,反映大观天地里某琴行收取了百余名学员每人400元到4000元不等的培训费,由于经营不善关门停业,学员不能继续培训,引发群体性投诉。鼓楼区消协接诉后,要求场地出租方管理公司对来访消费者进行接待和登记,联合公安部门查找琴行经营者,告知其事态严重性,多次组织召开协调会,协商确定退赔方案,由琴行方面在原培训地点门前张贴告示做出限期退款承诺。经过多方努力,最终为116名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6.1万元。

案例4:装饰城先行赔付地板投诉案

建邺区消协收到蓝女士等8人集体投诉,称他们自2014年3月起,在金盛装饰城购买了一款具有制暖效果的尚兰格品牌地板,使用半年后陆续出现制暖不均匀、电路短路、地板表面开裂、有糊斑甚至下陷等问题。销售商仅对问题较大的部分予以更换,但更换后又出现同样问题,消费者要求销售商退货或赔偿遭拒绝。该销售商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已于2012年撤出南京市场。消费者联系不上尚兰格专柜,只得向金盛装饰城要求赔偿。金盛方面则表示,已与该品牌解除合同关系,对此无能为力。消协认为,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装饰城应该对此消费纠纷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11月,装饰城最终对11名消费者先行赔付了33万元。

案例5:团购儿童摄影套系霸王条款投诉案

2014年,李先生在美团网上团购一套萤火虫儿童摄影套餐。该套餐广告称,只要128元便可得到2位摄影师加1位儿童引导师的全程服务,所购商品将包括10英寸超大相册1本,且底片全送,可以带U盘拷贝等。拍摄当日,李先生发现其实服务人员仅一人,拍摄完毕数日后,到摄影工作室取件时,说好免费赠送的底片像素极低,竟然只能洗4寸大小的照片。李先生要求商家提供正常大小的底片被拒,只得向雨花台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调查,商家在承诺“底片全送,自带U盘拷贝”的同时,又在不显眼处标注“赠送张数之外如需购买,原始底片10元/张,精修底片20元/张,入册20元/张”的字样,两项承诺前后矛盾。根据新《消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该摄影工作室通过“隐性条款”诱导消费者“二次消费”,对消费者进行误导,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同时,经营者还违反了新消法第23条,广告宣传与实际提供的服务不符。经消协调解,商家向李先生免费赠送16张正常尺寸的底片,并向消费者道歉。

案例6:健身馆延期开业预售卡退款投诉案

2014年底,崔小姐向雨花台区消费者协会赛虹桥分会投诉,称其办理的一张万元健身卡,拖了几个月都无法使用,要求全额退款。经消协调查,2014年4月,崔小姐在逛街时发现一家名为金仕堡健身馆正在招募会员,购买预售卡买一年送一年。销售员介绍说,正是因为健身馆尚未正式营业,优惠力度才会如此大。见崔小姐仍有顾虑。销售人员又承诺,他们公司是全国连锁的专业健身企业,目前还处在装修期,等到7月份便可正式营业。听闻这个消息,崔小姐当场刷卡支付1万元购买了5年的健身预售卡。此后当崔小姐联系健身馆询问开业时间时,对方一推再推,直到9月也没有开业的迹象。此时,崔小姐认为健身馆不讲诚信,要求退款,对方拒绝。无奈之下,崔小姐只好向雨花台区消协求助。根据新《消法》第16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同时,新《消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最终,经消协多次协调,健身馆同意全额退款。

案例7:商品房销售名不副实投诉案

消费者杜先生于2014年11月中旬,在浦口区购买威尼斯水城的一户住宅。当时,他对样板房十分满意,于是与销售方德林置业签订了协议,并交付了首付款17万元。事后,杜先生仔细阅读合同,查看毛坯房后发现了问题:一是样板房与毛坯房面积差距较大,二是所购房屋已被开发商用于银行抵押。于是杜先生要求退款。德林置业同意退款后,只将部分款项汇给了杜先生,仍有1.3万元迟迟不退。杜先生向六合区消协沿江分会进行投诉后,经调解,开发商确实把所售房屋用于银行抵押,且未明示消费者,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德林置业退还消费者余款。

案例8:网络异地消费退货投诉案

无锡消费者陈先生于2014年底,在小米官网拍下了一部价格为900元的手机。当晚8点,陈先生由于个人原因向商家申请退货。商家认为陈先生已经订购成功,不予退货。陈先生查询到该商家位于南京市中山东路的新世纪广场,因此通过电话向南京市秦淮区消协淮海路分会进行投诉。消协人员联系到该网络销售商调查,该销售行为适用新《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陈先生购买的手机不属于特殊商品,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件,因此,网络销售商应无理由退货。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货,退还了消费者900元货款。

案例9:八旬老妪数万元保健项目退款投诉案

2014年4月,玄武区消协珠江路分会接到一起投诉,年逾80岁的马女士“被消费”近7万元,购买了8个保健项目,现投诉要求退款。原来,2013年底,香港丹婷美颜美体连锁机构的推销人员告知马女士中奖了,奖品是一张“十周年店庆活动奖券”,其中含有8个保健项目,马女士只需支付69800元,就可以享受总价值达14万余元的服务。马女士拒绝后,当场有4名推销人员同时向老人推销,声称如此机遇切不可失,并主动派出一名人员陪同马女士回家取钱。由于马女士已年届8旬,经不住这样的百般纠缠,糊里糊涂将家中7万元交给了来人。次日,家人发觉此事,立即要求退款。该机构同意退款,但只退了2万元,余款迟迟未退付到位,于是,老人家人向消协进行投诉。经调查,该机构通过虚假宣传手段,向八旬老人推销保健项目,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和新《消法》第10条,其涉嫌虚假有奖销售,且侵害了老人的公平交易权,有强制交易的嫌疑。经调解,香港丹婷美颜美体连锁机构限期退还马女士余款49800元,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

案例10:快捷酒店侵害消费者个人隐私权投诉案

消费者令某于2014年3月下午入住新街口某快捷酒店,下午两点,有服务人员刷房卡准备进入其房间,令某表示房内有人,让服务人员离开。下午4点,令某正在淋浴,又有陌生人刷房卡进入其房间,使消费者受到惊吓。消费者认为屡次有人闯入房内,严重侵害了个人隐私权,于是向秦淮区消协淮海路分会进行投诉。接诉后,工作人员联系到酒店负责人,证实消费者投诉情况基本属实,根据《消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经协商,酒店赔偿消费者1000元,达成和解。

【南京市及各区消费投诉举报电话一览表】

市工商局025-12315

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25-84401315

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25-52302315

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25-84221230

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25-83315315

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25-85560315

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25-52451315

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25-52280315

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25-58872315

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25-57120315

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25-56212315

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25-5731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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