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专利厅此前判定夏普的液晶显示器IGZO注册商标无效,夏普不接受这一判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对此,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于2月25日作出了驳回请求的判决。由于IGZO是原材料的物质名称,审判长设乐隆一判断认为:允许特定企业垄断使用(IGZO名称),在公共利益方面很难说恰当。而败诉的夏普方面表示:包括提起上诉在内,将妥善加以应对IGZO是将铟、镓、锌和氧元素符号的首字母连起来的简称,自1995年开始使用。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持有其专利,而夏普获得授权,将其用于高性能液晶显示器的制造。夏普同时将其作为品牌加以使用,于2011年11月注册为商标。
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于2013年7月宣称,众多企业参与了有关IGZO的研发,只有夏普将其作为商标垄断使用不合理,依据《商标法》中仅仅显示商品原材料的商标注册不应被承认,这一规定,向日本专利厅申请仲裁。该厅2014年3月作出登出商标的判定,随后夏普为要求取消这一判定而提起诉讼。
夏普方面在诉讼中主张:借助IGZO技术来量产和销售商品的只有本公司,通过宣传和促销活动,其知名度才得以普及。但审判长指出:在注册商标时,在电子业界,作为意为铟、镓、锌氧化物的词语已经广为人知。
此外,IGZO作为提高电子元器件性能的材料受到期待,众多相关人士要求使用这一商标,因此法院认为:允许特定企业垄断使用在公共利益方面很难说恰当,认为此案适用于《商标法》不予承认的仅仅显示原材料的商标条款,最后得出结论称,做出无效裁决是恰当的。
即使IGZO商标被判无效,夏普也仅仅是无法垄断使用,今后仍可继续在产品名等方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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