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遵义市质监局向社会公示了遵义市红花岗金鸿电器商行销售不合格电磁炉案,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该电器商行销售的某品牌电磁炉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从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规定,遵义市质监局给予该单位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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