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近日公布天津市双星特种线缆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交联聚乙烯绝缘聚录乙烯护套电力电缆案行政处罚情况。详情如下: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津静)质监公开案字〔2015〕0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天津市双星特种线缆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李寿国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静)质监罚字[2014]jh098号
案由:天津市双星特种线缆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交联聚乙烯绝缘聚录乙烯护套电力电缆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天津市双星特种线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交联聚乙烯绝缘聚录乙烯护套电力电缆200m。
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停止生产的产品;2、处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天津市静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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