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2月8日至12日召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版权及相关权常设委员会(SCCR)第29届会议上,与会代表提出了一份有关在国家层面针对图书馆和档案馆制定的版权限制和例外的研究。这份研究的提出引发了对如何确保图书馆能够继续提供不可或缺的服务的讨论,讨论持续了一整天,并与作者代表交换了实质性意见。
12月10日,哥伦比亚大学版权咨询办公室前主任KennethCrews(目前就职于私营部门)提交了一份在2008年受WIPO委托进行的针对图书馆和档案馆的版权限制和例外研究的最新进展报告。
这份研究为就版权限制和例外这一敏感问题以及WIPO在这一问题中的作用进行的广泛讨论提供了安全的依据。许多国家就这份研究及其研究成果发表了意见,提供了他们各自国家立法方面的具体细节和/或提出问题。
协调统一
墨西哥问道是否会就在国际版权法中进行协调统一而采取一次总的行动。
Crews回答道不会朝着协调统一的时代采取总的行动,但是如果给各国留出的政策空间足够大的话,在版权限制和例外领域中协调统一或许会是一种解决办法。
一方面,他说:“当商务活动从一国扩展到另一国时,版权法的协调统一以及使法律具有可预知性还是有好处的。协调统一使法律更容易被理解,也更容易被用来解决一些跨境交易的问题。”
他补充说:“但是协调统一的主要缺点是各国将丧失试验、测试立法方面新的想法以及朝着一些新方向发展的机会。”
Crews说:“或许会采取折中的解决办法,即将法律协调统一到一定的程度,之后给各个国家留出一些制定具体细节的空间。”
欧盟代表称即使在像欧盟这类统一的法律体系中,也几乎没有针对欧盟各成员国的强制版权限制和例外规定。欧盟立法中大部分的限制和例外规定是否会被实施到各成员国的国家法律体系中目前仍可由各成员国来自行决定。
实施问题
突尼斯强调了在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针对图书馆的版权限制和例外的实施问题。图书馆经常害怕遭遇限制和例外立法规定的“并发症”,并且根本就不会使用限制和例外规定,而是更青睐于“可能和可用的”规定。
Crews说弄清起草法规的正确原则非常重要。被起草的法规要足够详细以至于用户都能够弄懂并遵守法律,同时法律构架也不能复杂到对于大部分人甚至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而言都很困难或者不实用。
跨境交易
巴西认为这份报告清楚地阐述了在某些可能进行进一步合作的方面。巴西代表称上述合作可以将数字技术的动态发展以及图书馆和档案馆之间不断加深的跨境合作考虑进去。
巴西代表称一些因素为跨境合作带来实际问题,如约有33个WIPO成员国没有为图书馆提供限制和例外,比这还多的WIPO成员国没有提供被认为是足以解决数字环境带来的新挑战的限制和例外,以及各成员国之间国家立法规定的限制和例外非常不同。
既然研究以2008年的报告更新为起点,我们可以看到从WIPO的全体成员范围来看,33个成员国仍然没有在国内立法中为图书馆和档案馆制定限制和例外规定,比这还多的WIPO成员国似乎没有提供被认为是足以应对数字环境下图书馆和档案馆面临的新挑战的限制和例外规定。
他还说该研究称技术保护措施(TPM)将对各国合理实施限制和例外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这越来越引人关注,因为各国正在试图更好地管理TPM的使用以及避免对TPM的滥用。
Crews说因法律的差异性而导致的各国之间跨境活动的问题以及合作方面的困难或许是WIPO可能解决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帮助进行版权作品转让的可信赖的第三方可能会成为上述问题的部分解决方案。他说,在保护权利所有者利益的同时应进行资源共享,这样他们可以参与到资源共享中来并且鼓励开展这类活动。
许多发展中国家坚持认为对于图书馆和档案馆而言最重要的问题是数字数代。Crews说:“数字革命几乎没有开始。技术、交流方式、信息分享方式的转变才刚刚开始,因此不制定精确的细节非常重要,但是要采取一定措施让这一问题的解决走向开放。”
Chile也强调说该研究表明只有少数几个国家为馆际互借制定了例外规定。
据Crews称针对跨境活动使用的许可仅限于许可涵盖的国家。利用许可作为跨境交流的一个解决方案的风险是许可条款将在私人谈判中被确定,并且许多国家可能针对许可尚未制定相关的法律。
许可协议
瑞典称瑞典拥有一套双系统:法律中的“传统限制”以及许可协议系统。这两个系统顺利地并行运行。
Crews称许可协议系统不适用于所有国家。有很多理由能够解释为什么这一体制在一些国家中不适用。他说:“我对要求将许可协议系统作为国际标准这一想法表示担忧。”
欧盟称限制和例外以及许可往往可以和谐地共存。欧盟代表说,上述许可通常都是通过集体谈判确定下来的,有时使用范围要比限制本身还要广泛。
Crews说,从概念上讲,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各国需要考虑的不仅是权利所有者与公共权利使用或版权例外之间的关系,还要考虑许可的作用,以及许可是否能被允许凌驾于法律中的例外规定之上。
他说:“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不仅涉及到权利的平衡,立法者还应决定许可协议能在多大程度上阻碍他们努力制定的法令。”
各国进行解释
一些国家对该研究提供了进一步的解释或补充。例如,在该研究中被提到的缺乏限制和例外规定的国家之一的沙特阿拉伯称《版权法(1984)》在第3段中规定了例外。
厄瓜多尔说它正在针对其现行的知识产权立法进行实质性改革,包括制定针对残疾人、教育及教学机构、图书馆及档案馆制定的限制和例外。
中国称其正在进行第三轮版权法修订。泰国称在11月它通过了版权法有关TPM的修订案,其中包括针对图书馆和档案馆、教育机构以及公共广播组织规避TPM的豁免。
Crews说包括美国和欧盟一些国家在内的许多国家拥有针对TPM的例外,分为两种基本方式:允许用户规避技术措施来获取内容的例外以及一个呼吁权利所有者向用户提供获取内容手段的法律体系。
美国说美国国会目前正在审查其国内版权法中的条款,包括与图书馆相关的限制和例外。
今年11月,捷克共和国对其版权体制进行了新一轮修订。捷克代表说,新修订针对图书馆、档案馆以及其他文化教育机构、公共广播商制定了一项新例外,使他们能够根据具体条款以某种具体使用为目的使用他们现有的孤儿作品。
NGO的问题和意见
图书馆电子信息组织(ElectronicInformationforLibraries)的代表问Crews道WIPO作为承诺加强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创新经济的一个联合国机构会如何支持各国始终保持在电子发展的前沿。这位代表还问道图书馆应该如何在版权法的领域中满足其不断增长的跨境信息发送和接受的需求。
Crews称许多国家要么没有制定版权例外,要么即使有版权例外,但适用性非常有限,并没有涉及数字技术。WIPO有能力塑造下一个模式。
国际出版商协会的代表称立法是一方面,了解它们是否被实施以及如何运作是另一方面。这位代表建议考虑什么类型的实践以及有关各方之间什么样的实际活动能够解决处于危急关头的问题。
这位代表称,在许多情况下,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问题,如集体许可,也可通过将有关各方聚集起来提供适应性以及进一步改变的空间和灵活性的解决方案来解决。就跨境文件传递而言,他说,文件不会跨越各大陆或者跨越国界的说法是错误的。他解释道有许多其他接收跨境内容的方式。
Crews说他支持法律范围之外的其他解决方式,但是,这些解决方式或许不是最佳的解决方式。特别是,有时候制定这些措施并不比立法花费的时间短。他还补充说像许可这类的其他解决方式只对某些类型的作品适用,然而法律却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作品。
Crews说:“私人的法律之外的系统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国际图书馆协会和机构联合会称英国版权法改革首次纳入了阻止合同以及许可凌驾于图书馆和档案馆以非商业用途为目的的限制和例外之上的条款。
(印度)互联网与社会研究中心问道有关使跨境作品移动变得容易的限制和例外的互操作性问题。Crews说跨境概念很少出现在图书馆的例外中。他说,跨境有时候实在版权法中进行规定的,有时也会在一些其他的国家法律,如进出口法中进行规定。他说,某种程度的协调统一有助于解决互操作性问题。
总体而言,在“跨大西洋消费者对话”组织提到公众对此类讨论的参与问题后,Crews说:“我们所有人既是版权所有者,在某种程度上而言,也都是他人版权的使用者。”
他说,公众没有意识到在日常生活中他们既是版权所有者也是版权使用者,他们需要成为版权规则制定过程中的参与者。
【更新:】
知识生态国际组织(KEI)问道对于结束于1971年的《伯尔尼公约》的版权例外标准的定期修改是否应该恢复。KEI代表还问到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中包含的版权三步测试法是否适用于包含在TRIPS第三部分(知识产权的实施)的针对侵权救济的具体限制和例外。
Crews回答道三步测试法不适用于救济或者其他措施。该测试法只适用于其本身条款中的限制和例外。
就有关《伯尔尼公约》的修订问题,Crews说:“答案是肯定的。但是这个话题可是比我们今天在此讨论的要大得多。”
KEI还提到了一种西班牙的税种。该税种显然是针对新闻组织的新闻片段征收的。KEI问道这一税种是否没有违反《伯尔尼公约》中的两项强制例外规定,即日常新闻以及引用。
Crews称这一问题或许是与版权和其他方面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有关。所述的西班牙税种或许与税收法有关。(编译自ip-watch.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