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一般要先在影院上映一个月后,才会放到网络上传播,为了尽早能看到“大片”,一饱眼福,一些人利用手机等摄录仪器到电影院偷拍,制作“枪版”电影放到网上。近年,由于电影片方和唱片公司在预防“枪版”的商业安排和技术处理得当,以及国家惩治盗版侵权的力度加强,“枪版”网传现象有所缓解,但其仍是文化创意产业界所面临的一个难题。
电影作品中
包括哪些权利?
电影和其他作品一样,制片人(通常是电影的实际投资人)享有电影整体著作权,权利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
另外,由于电影的特殊性,电影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也就是说,如果“枪手”将电影中的音乐片段放在音乐网站上传播,或者将电影剧本放到文学网站上进行传播,则词曲作者和编剧同样可以向“枪手”主张权利。
也有一些不良商家,偷拍电影并不是为了传播,而是利用传媒对热映电影的广泛宣传和公众对热映电影的高度关注,将偷拍的电影片段或者电影剧照与自身的公司品牌或产品关联起来,从而吸引公众对其公司品牌或产品的关注,以牟取不道德的商业利益。如有的商家所谓的“深度合作”,有的商家所谓的“提供服务”等等。“聪明”的商家是什么都不说,而是制作巧妙的商业宣传文案,即通常所说的“软文”,将公司品牌或产品与明星剧照“野蛮关联”,造成社会公众误认为两者之间有合作的假象。这种情况,不仅侵犯了电影版权人享有的剧照著作权,也可能侵犯明星的肖像权和姓名权。
“枪版”上传网络
构成哪些侵权?
首先,“枪版”侵犯了电影的复制权。按著作权法规定,复制权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显见,“枪版”至少是一种将电影翻拍成一份的侵权行为。
其次,“枪版”上传到网络上(如优酷网等第三方网站、个人网站、博客、微博、微信、BBS、个人空间),则又侵犯了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按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也就是说,网民通过有线网或无线网,在不特定的时间或者不特定的地方访问该网址,都可以看到该电影,这种情况就涉及侵犯电影信息网络传播权。早在2004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已经审理过我国第一起因未经授权上传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大学生》杂志社诉京讯公司、李翔案。
当然,我们说以上行为是侵权,是基于“枪手”偷拍并上传了整部电影,或上传了电影片段,但该片段时长足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侵权责任的规制并具有可惩罚性。换言之,如果“枪手”偷拍用于个人欣赏或上传到个人空间但不对公众开放(比如特定密友可以凭密码进入),则可能会被纳入“合理使用”的范畴而不予处理。
如果不是用于个人欣赏,但是上传到公众互联网的只是极小的片段(比如1-3秒),也因为不具有可处罚性,最多会被责令删除。当然,笔者需要特别明确的是,现时并不存在根据时长来判断是否侵权以及应该承担何种程度的侵权责任这样的法律规定,时长只是法官据以判定是否侵权以及应该承担何种程度的侵权责任的一个因素,对“枪手”是否追责仍要根据传播范围、点击或下载次数、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
“枪版”侵权
会被追究哪些法律责任?
“枪版”如果被判定是侵权的,则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情节严重的,如以营利为目的翻拍并上传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则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拘役是指羁押十五日以上六个月以下。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司法实践中,如果只侵犯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这种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的,一般不会被判决赔礼道歉。而如果同时侵犯了电影版权方的署名权(包括不署名或署错名等情形)的,则基本上会被判决赔礼道歉。笔者代理的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被告只是侵犯了著作财产权,按司法实践基本不会判赔礼道歉,为了争取最大利益,版权方提出登报声明以消除影响,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笔者认为,不论是登报赔礼道歉还是登报消除影响,在法律后果上或者说对侵权人的惩罚效果上,基本是等同的,侵权方不仅赔了钱,还需登报刊声明以消除侵权造成的影响,“赔了夫人又折兵”。
商业道德和个人修为
仍需提高
“枪版”网传涉及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是方方面面的,其不仅损害了版权人的合法权益,让版权人遭受经济损失,更形成或加深了随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一般不会被追责的不良社会风气。其实不是不可以追责,只是一般情况下出于追究严重侵权责任的可能性和维权代价方面的考量,或者是由于版权人的宽容豁免,实际上近些年国内对个人性质的偷拍并上传主要还是以劝停为主。
无论如何,“枪版”的流行或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偷拍组织和个人的商业道德和个人修为仍需提高。“枪版”会给版权人造成经济损失,毫不夸张地说是某种意义上的“盗抢”,如果我们放纵它的存在和发展,不仅有碍国民形成良好的法律观念和消费观念,对构建良好并具有稳定市场预期的经济秩序也是不利的。
“枪版”网传侵权关键看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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