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四川讯(樊勇涂军)随着成都食药监局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各部门严厉打击了农村食品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办了一批食品违法案件,农村市场食品安全水平得到提升。成都食药监局11月新闻通气会上,就专项整治行动中的典型案例进行了详细通报。
成都市食药监局11月通气会现场。
无证经营食品典型案例
2014年10月23日,新津县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五津镇兴园八路检查时,发现职业高中内的小卖部只能提供新津县五津镇双晓副食批发部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经查,该小卖部业主丁某在新津县文井镇投资成立了新津县五津镇双晓副食批发部(以下简称双晓副食店),并于今年8月31日与新津县职业高中签定了新津职业高中小卖部的承包合同,但进驻新津职业高中小卖部后未办理任何证照。
丁某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新津县食药监局对其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
经营无合法来源食品违法行为案例
2014年8月,都江堰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对地处都江堰市聚源镇老十字路口C区刘某经营的都江堰市老套筒副食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某在私自对自产自销的月饼进行预包装后进行销售,部分产品无标签,部分包装上的标签不符合法定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都江堰食药监局对当事人刘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整、没收无标签和标签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预包装月饼、罚款5000元整的决定。
生产经营“两超一非”等劣质食品行为案例
2014年8月29日,温江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高山村一组69号的温江高山杀鸭场进行肉及肉类制品专项检查,发现其涉嫌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经现场检查,该杀鸭场内有用于除鸭毛的松香(疑似),以及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8袋。经温江区公安部门、食药部门询问经营者,其称鸭子宰杀后用固体松香加热后形成液体进行生鸭脱毛。
经现场抽样送检,检测报告显示鲜鸭子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含量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送检的疑似松香的物质中检出松香酸。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工业松香不在被使用的范围内,不能作为食品加工原料和加工助剂。因此,用松香褪禽毛制作的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所禁止的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因该作坊生产食品的行为涉嫌犯罪,温江食药监局已将此案件向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分局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目前公安机关已逮捕1人,网上追逃1人。
经营过期食品违法行为案例
2014年9月28日,龙泉驿区食药监局在龙泉驿区西河镇西南食品城“龙泉驿区西河镇新旺鑫食品经营部”的店面实施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现场存放有待售的好彩头草莓酱心味水果蛋糕(规格:150克/袋,生产日期:20140325,保质期:6个月)共8袋;奥可斯牛奶夹心巧克力饼干(规格:206克/袋,生产日期:20130801,保质期:360天)6袋;经检查,上述食品均已超过其保质期。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龙泉驿区食药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好彩头草莓酱心味水果蛋糕8袋;奥可斯牛奶夹心巧克力饼干6袋;对经营户处以罚款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