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XX同款”因其低廉的价格、以假乱真的大牌外形而与高仿、山寨一起成为追求时尚却又囊中羞涩的时尚达人的最爱。大到国家盛事,小到网络红人,凡流行过的都被嗅觉敏感的商家制作成“同款”流行于网络,但万万没想到,CCTV大楼竟然也有了同款!
“大裤衩”出同款家具想抱回家不容易
2009年,耗资高达200多亿的央视总部大楼在CBD拔地而起,虽然大楼海拔并非最高,但其惊世骇俗的造型却立刻在清一色的写字楼中脱颖而出,一举成为北京的新地标建筑。
独特的外观设计不仅为央视大楼得到了“全球最佳高层建筑奖”的美誉,受到艺术界与设计界一片好评,还收获了“大裤衩”的美名。虽然建筑者不太喜欢这个名字,屡屡试图改变民众的看法,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个接地气的名字反而令央视大楼迅速蹿红,火到已经有人推出了“大裤衩”同款。
日前,一位中国设计师以1:100的比例,设计了一个外形与央视大厦相同的柜子。这位设计师利用央视大厦的特殊结构设计安排了储藏室、抽屉、衣柜等收纳空间,将“大裤衩”成功地从一个外人不得进入的禁地转型为人人都可抱回家的同款家具,但是,小标深深的怀疑,要把“大裤衩”同款抱回家,真的那么容易吗?
同款侵权惹争议土豪不是那么好当的
据悉,“大裤衩”同款衣柜只是设计师的「我是一个纪念碑」系列家具产品的其中一个作品。这个系列将会把各地的地标建筑缩放到一个适合个人使用的尺度上,经过设计打造成一系列家具用品,将来即可把央视大楼、广州电视塔、东方明珠塔等各地名建筑统统抱回家,轻松让你享受土豪的感觉!
但是,这个土豪梦可能要被无情地打破了,因为这些设计,有可能是侵权作品,是违法的!
从这款“大裤衩”同款衣柜可以看出,虽然实际用途发生了改变,但柜子的外观、花纹无一不与CCTV大楼一模一样,很有可能已经造成了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
质疑一“大裤衩”同款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权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也就是说,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必须符合以下四点:
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3、必须富有美感;
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综合这四点来说,央视大楼好像可以拥有外观设计专利(坚持叫它“大裤衩”的请忽略“富有美感”这一条),但是小标要说,图样图森破!究竟属不属于外观专利,让我们来看看《专利审查指南》是怎么说的!
《专利审查指南》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中规定:
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其载体应当是产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同时,在《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也就是说,央视大楼实际上并不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大裤衩”同款衣柜并不能造成外观专利方面的侵权。
质疑二“大裤衩”同款侵犯了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将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并列确定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依法享有改编权、复制权、修改权等十七项权利。
据悉,央视大楼是由大都会建筑事务所(OMA)设计的,并曾支付给设计方高达3.5亿的设计费用,也就是说,央视与大都会建筑事务所为委托创作关系。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也就是说,央视大楼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要根据合同约定决定,但可以肯定的是,这栋建筑物是有著作权的,未经著作权人允许,是不可随意复制、发行的。
因此,若没有相关授权,“大裤衩”同款家具想要量产推向市场,就属于复制建筑物并用于商业用途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