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北京金强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在网上发现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就在旗下激动网播放其所投拍的电影《夏天故事》,金强盛世向上海市闵行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激动网络公司侵犯金强盛世信息网络传播权成立,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最终判决的赔偿金额让人意外,法院判决,激动公司仅赔偿金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与律师费)总计1000元。
2009年开始,国家大力整治网络盗版,一大批以盗版盗播他人影视作品为生的视频平台、BT网站被纷纷关停,不过,尽管大面积的网络视频侵权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但盗播行为依旧频繁发生,并未就此偃旗息鼓,因此不少被侵权方被迫走上了司法维权的道路。
与此同时我们看到,因盗播引发的诉讼纠纷不少,但赔偿却是雷声大雨点小。据海淀法院统计,2007年至2011年10月,海淀法院审理的视频网站为被告的著作权案件共1989件,但超过九成的案件赔偿数额在10万元以下。当年,像《唐山大地震》这样大制作的影片被盗播,赔偿金额仅为10万元;乐视状告北京风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案的判赔金额也只有1.2万元。而在本案中,被侵权方胜诉,但1000元的赔偿数额显得太过杯水车薪,甚至无以弥补被侵权方的公证费和律师费,更遑论因盗播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相比于司法维权的举步维艰,对侵犯版权的行政处罚却屡屡开出大单,比如快播被行政罚款2.6亿元,让人感慨于打击之严。之所以造成司法判决惩而不罚、判赔走低的局面,也不是法院“故作深沉”搞双方平衡,而是在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五十万元成了判赔数额的天花板,对大制作影片而言并不公平,而对小成本影片来说,更会在此基础上不断打折,对版权保护的不够周延使1000元的赔偿额虽让人惊讶,但也不出意外。
之所以当下盗播行为依旧有恃无恐、此类案件越来越多,原因恐怕就在于司法惩戒的力度太过微弱,判赔数额上的“微罚”就像是隔靴搔痒,无以形成对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强有力保护。即使侵权方败诉也不过赔上几千元、数万元,而盗播吸引大量的点击率和广告,能够为视频网站带来较为丰厚的回报,所以,不少网站宁可当被告,也要把盗播进行到底。“微罚”对侵权行为无以形成强大的警示作用,某种程度上甚至还会起到反向鼓励侵犯知识产权的效果。面对过低的违法成本,盗版侵权人只会更加肆无忌惮地侵犯他人著作权,盗播他人影视作品。
盗播行为是影视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毒瘤,维权者举步维艰、盗版者有恃无恐的局面,不仅是对著作权人利益的漠视,更是对整个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阻碍。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情况应及时纠偏,也就是说,盗播越疯狂,惩罚就需越给力,用高昂的判赔数额逼停盗版盗播侵权的脚步。
打击盗播,不能不靠司法发力,在行政处罚开大单的同时,需要司法判赔能够追上行政处罚的脚步,不断提高侵权者违法成本,降低维权难度。与此同时,还要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提高赔偿上限,降低“违法所得”和“实际损失”的认定难度,否则即使司法有心,但依旧无力扭转赔偿额走低、官司难打的局面。希望高昂的违法成本能够倒逼网络视频行业自觉尊重他方的著作权合法权益,也希望赔偿金额不够律师费的情况不再出现。
打击盗播不能不靠司法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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