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技术革命和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专利纠纷面广量大,专业性也越来越强,而行政执法则成为解决专利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在现实的司法环境之下,专利行政执法不仅是解决大量专利纠纷案件的高效途径,也是保证专业性极强的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质量的必要措施。多年来,专利行政执法在实践中取得了可观成绩,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平衡了各方面因素和利益。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已是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国际知识产权变革中的重大趋势。只有把握国际与国内的两大趋势,才能充分认识加强专利行政执法保护的必然性。
专利行政执法不仅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成本最低地保护知识产权”原则,也履行了TRIPs协议要求“各国法律提供执法程序、对侵权行为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义务。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都设立了知识产权侵权救济行政途径,且有强化的趋势。在这些国家看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尤其是专利行政执法,作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益补充正在发挥更大的作用。例如,管辖案件大部分为专利纠纷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其行政执法“337调查”最为典型,表现为覆盖面广的执法依据、快捷高效的执法程序和措施强硬的执法手段,其行政裁决的权力也在逐步增大。在知识产权的纠纷处理上,国际惯例不仅包括了司法救济的途径,而且越来越重视行政执法,因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私权,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行政部门介入解决专利纠纷,是政府履行监管职能的体现。而这些做法恰恰促进了其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
我国与市场经济秩序已经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相比,专利侵权现象相对严重,侵权方式越来越隐蔽,群体侵权的现象也较为普遍,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通过执法制度、能力与机制建设,不断加强对地方知识产权管理机关执法工作的政策引导、统筹安排和指导督查工作,出台了《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规章和政策文件,针对突出问题、群发侵权问题、集中假冒、危害公共利益等司法途径不易解决的侵权行为,加大整治力度,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创新和投资的市场环境。2013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1.6227万件,同比增长79.8%,其中专利纠纷办案量5056件,同比增长101.5%。通过行政机关的积极介入,实现了专利行政调处和行政处罚的结合,程序简便、处理快捷、运作高效,有力地弥补了司法保护的不足,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各方面因素和利益,创造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了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市场主体越来越重视以专利行政执法途径来解决专利纠纷。因此,从市场主体需求出发,强化专利行政执法力度,加大处罚手段,杜绝反复性、群体性侵权和假冒专利屡查屡犯等违法行为,有利于推动形成企业守法、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有利于健全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秩序。
面对上述形势,取消或者削弱专利行政执法,在现阶段不仅不能达到既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国家利益的目的,而且还会增加维权的成本、降低创新的积极性。因此,我国专利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解决执法实践中存在的权限弱化,资源不足、手段缺乏、强度不均衡等现实问题,进一步加强我国专利行政执法的长效常规机制与协调协作机制建设。(知识产权报 作者 谢小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