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4日,日本公布了包括日本特许法(特指发明专利,下称专利)在内的有关知识产权法的修订内容(见表一),修订后的各项法律将于公布之日(5月14日)起1年内政令规定之日起施行,其中,商标法将于3个月内政令规定之日起施行,意匠法(特指外观设计专利)法将于日本加入海牙协定后,在日本生效之日起施行。以下笔者将重点介绍专利异议提交制度。
专利异议提交制度的历史
在日本,专利异议提交制度是与专利无效审判制度以及公众意见提交制度并列的,是专利行政机关提供给第三者参与专利有效性判断的制度之一。专利异议提交制度本来是在专利授权前第三者也能够提出异议的制度(专利授权前异议提交制度),日本在1994年对该法律进行修订时,由于快速授权所带来的问题以及从制度的国际统一性的角度出发,改为专利授权后的异议提交制度。日本在2003年该法律再次修订时,授权后异议提出制度与无效制度合二为一,成为新的专利无效制度。但是新的制度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因此在2014年的法律修订中,再次将专利异议提出制度与无效制度分开为独立的制度。该制度是在专利授权后的一定期限内,对于专利授权这一审查程序,给与第三人请求修正专利授权决定的机会。该制度的目的并不在于解决具体权利纠纷,而是为了日本特许厅接到专利异议后,通过再次审理专利授权是否适当,修正所存在的瑕疵。
专利异议提出制度的概要
从专利授权公报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日本特许厅提出专利异议。超过6个月以后,只有存在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向日本特许厅提出专利权无效请求。而且,以前提出专利权无效请求可以使用虚设的请求人,修订后的法律规定,请求人被限定为利害关系人之后,就无法继续使用虚设的请求人了。因此,通过此次法律修订,与专利权无效请求制度相比,发明人更不易察觉专利异议提出人的身份,而使本制度更具有隐蔽性。
对于如新颖性、创造性、记述不清楚、修改超范围等有关公共利益的瑕疵,可以提出专利异议。一旦专利权被撤销,则其自始不存在。因为此制度的目的在于纠正审查中的错误,专利异议的提出,不具有一事不再理效力。另外,日本特许厅在审理专利异议期间,以及发明人不服专利权被无效而进行诉讼期间,不能申请订正审判(修改权利保护范围的审判制度)。
专利异议提出制度的手续
专利异议提出制度全程采用书面审理。专利异议的审理以及决定,由3人至5人的合议庭进行。审理采用“职权主义”,即对于专利权人、专利异议提出人以及参与人没有提出的理由也可以进行审理,然而,不能对没有提出异议的权利要求进行审理。除专利权人以外,与该专利权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可以辅助专利权人参加审理。这些参与人可以进行例如提交意见陈述书等手续。
专利异议审判长(相当于中国复审合议组组长)在作出撤销专利权决定前,要告知专利权人以及参与人,并给与其陈述意见的机会。针对撤销专利权的决定,专利权人提出订正审判请求时,也要给与异议提出人陈述意见的机会。与2003年法律修订前的专利异议提出制度没有给与异议提出人陈述意见机会的规定相比,本次修订后的异议提出制度更加人性化。
相关费用
专利异议的提出,每个案件需要1.65万日元(约合人民币1000元),并且对每一项提出异议的权利要求还要追加2400日元(约合人民币145元)。这与专利权无效请求每件案件需要4.95万日元(约合人民币3000元),每项请求专利权无效的权利要求追加5500日元(约合人民币333元)相比,减轻了请求人的经济负担。(知识产权报 作者 藤 知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