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31日电(记者雷敏 何雨欣 安蓓)制售假茅台、“拉菲”,利用互联网非法收售药品,制售假劣名牌箱包……一直以来,市场上层出不穷的“李鬼”让消费者和正规商家饱受其害。
6月1日起,我国将实施全国统一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利剑”出鞘,能否起到震“鬼”的作用?记者就此专访了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柴海涛。
问:为什么要建立全国统一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如何看待此次信息公开的意义?
答:在全国推行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是打击侵权假冒长效机制建设的重点内容,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具体来讲有以下四方面意义:
一是有利于惩戒违法者。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可以将违法者置于公众视野之下,使违法者无处藏身,失去社会认可和支持,付出沉重的声誉代价和附随的经济代价,增强行政处罚的威慑力。
二是有利于保护消费者。侵权假冒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可以使消费者及时获悉并抵制违法企业和假冒伪劣产品,更好地保护自己权益。
三是有利于约束执法者。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将行政执法权力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可以有效防范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防止执法人员以权谋私、以罚代刑。
四是有利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直以来,失信信息的归集和披露是影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突出问题,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有利于促进违法失信信息共享,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问:案件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公开的程序和方式怎样?公众如何查询?会不会出现侵犯隐私权的问题?
答:今年2月,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限、程序、方式等作了规定。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信息,比如,被处罚自然人的姓名,企业、组织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违法的主要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等。
在公开时限方面,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如果处罚决定发生变化的,也要在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这样可以保证信息的时效性。
在公开方式方面,《意见》要求案件信息主要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另外,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还可以选择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信息,便于公众及时了解情况,更好的回应社会关切。
在保护个人隐私方面,《意见》在制定时也做了充分考虑,原则上,公开的案件信息,不得涉及自然人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但是,如果这些信息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那么这些信息也要求公开。这样就兼顾到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在二者之间作出平衡。
问:已公开的案件信息是否会纳入国家社会信用体系,能否作为惩戒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据?
答:从统计情况来看,近几年每年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达十数万件,这其中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都要求公开。这些信息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守法诚信状况,是很有价值的信息资源。
《意见》明确要求,将公开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作为社会征信系统的重要内容,方便社会公众查询。我们已经开发完成了企业诚信档案数据平台,下一步将采集各地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整合、分类和分析。同时,还将探索建立案件信息的查询、披露制度,适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一旦企业有了违法记录,社会公众都可以查询了解相关情况,违法企业的信誉就会受到影响,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就会受到有力的社会约束。这对违法者是一种惩戒,对其他企业是一种警示,有利于营造“守信得益、失信受制”的信用环境。
问:除公开违法案件信息外,下一步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的重点部署还有哪些?
答:2014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针对药品、农资、建筑材料、汽车配件等重点产品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重点领域开展系列集中整治:
一是打击假劣汽柴油专项行动。加强原油加工和汽柴成品油生产、储运、销售等环节的监管,严厉查处低于法定标准生产加工、掺杂使假、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这项工作上半年已经在京津冀地区开展,下半年将在全国推开。
二是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针对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的特点,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完善监管制度机制,强化对重点网站和网络销售平台的监管,查处并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净化网络环境,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三是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和执法,依法审判并公布侵犯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研究推动完善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