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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公布质检工作有关情况

5月29日下午,国家质检总局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质检总局办公厅副主任陆春明公布质检工作情况,发布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玩具安全》系列国家标准,2014年一季度产品质量基本状况,2014年4月出入境检验检疫情况, 2014年4月特种设备事故情况,2014年1-5月进口儿童用品不合格情况,2014年“质检利剑”行动儿童用品执法打假工作有关情况,质检总局发布儿童家具等6种儿童用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7个方面的内容。以下为具体发布内容:

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玩具安全》系列国家标准

近日,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了GB 6675-2014《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玩具安全 第3部分:易燃性能》、《玩具安全 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该4项标准由GB 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修订而来,计划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儿童是玩具的主要消费群体,我国对玩具质量和安全标准非常重视。截至目前,我国共有玩具国家标准31项。2003版《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是玩具最基础和最重要的国家标准,规定了玩具产品必须遵循的机械物理性能、燃烧性能、可迁移化学元素、标识和说明等强制性技术要求。其他国家标准对童车、童床、摇篮、婴幼儿安抚奶嘴、毛绒和布制玩具等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能和检测方法进行了规范。此次对2003版标准的修订,在诸多方面取得了新的进步。

一是新标准对儿童的保护更为全面严格。新版《玩具安全》系列国家标准以安全为核心目标,扩大了标准适用范围,既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玩具及材料,也适用于不是专门设计供玩耍、但具有玩耍功能的供14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新标准同时加严了对声响、机械部件、燃烧性能等安全指标的要求。对于公众关注的增塑剂,新标准也将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等6种增塑剂列为限用物质,限量要求跟欧盟相同。

二是标准修订体现了国际接轨、广泛参与的原则。新标准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参考了ISO 8124《玩具安全》国际标准,并借鉴了欧盟的相关指令和标准,主要技术指标跟国际标准一致。修订过程中,广泛听取了相关方面意见,确保程序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三是标准修订是强制性标准改革的有益探索。国家标准委按照国务院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部署,抓紧落实组织修订一批急需的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以保障安全、健康为目的,将《玩具安全》修订为系列标准,第1部分是基本规范,要求所有供14岁以下儿童使用、具有玩耍功能的产品都应符合本标准要求,消除安全“死角”;第2-4部分是通用安全要求,在第1部分的基础上,针对玩具机械与物理性能、易燃性能、特定元素迁移等危害类型,提出更为具体的安全要求和检测方法,技术指标更为“贴身”适用。

近期,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已经开展了该系列标准的宣传及培训活动。下一步,将深入玩具产业聚集区,面向企业开展标准宣贯,并联合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中国消费者协会进一步扩大宣传范围,从而确保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新标准情况,引导产业依标生产,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广大儿童的健康与安全。

二、2014年一季度产品质量基本状况

国内制造业产品方面。共对20类1780家企业生产的1792批次产品进行国家监督抽查,检出169批次不合格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9.4%,同比下降了0.3个百分点。

进出口商品方面。全国共检验检疫入境货物109.34万批,货值2464.86亿美元,同比分别上升1.58%和8.2%,批次不合格率4.75%,货值不合格率11.97%,不合格率同比分别上升0.83个百分点和0.61个百分点。检验检疫出境货物117万批,货值543.25亿美元,同比分别下降60.85%和63.33%,批次不合格率0.31%,货值不合格率0.33%,不合格率同比分别上升0.2个百分点和0.21个百分点。

进出口食品方面。全国检验检疫进口食品总额127.9亿美元、23.9万批,同比分别增长21.3%和5.3%。共检出质量安全项目不合格进口食品800批,进行了销毁或退运处理,涉及货值925.9万美元。全国检验检疫出口食品总额129.7亿美元、51.2万批,同比分别增长3.3%和6.1%,共检出质量安全项目不合格出口食品345批,涉及货值2028.1万美元。

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全国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和相关事故37起,死亡42人,受伤21人,与2013年同期相比,事故总起数减少1起;死亡人数增加4人,受伤人数减少19人。

执法打假方面。重点组织开展了专项打假行动,全国质监系统共查处涉及农资、建材、汽配、家用电器、日用消费品等各类质量违法案件9488起,大案要案242起,涉案货值3.3亿元,移交公安机关49起。

产品质量投诉和召回方面。全国质检系统12365机构共受理有效业务16.52万件,其中咨询业务11.7万件,打假举报0.92万件,质量投诉1.19万件,其他业务2.7万件。在受理的3391件用户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申诉中,申诉量排前5位的产品是农副食品及加工食品、特种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家具、塑料制品,分别占申诉总量的5%、5%、3.5%、2.7%和1.9%。质检总局缺陷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共收到汽车产品相关投诉2121例。相关生产企业共开展缺陷汽车召回45次,涉及车辆13.4万辆。实施儿童玩具召回9次,涉及儿童玩具1255件;实施家用电器召回2次,涉及家用电器13.2万件。

针对一季度产品质量问题,全国质检部门拟采取以下相关措施。一是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紧紧围绕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建设优胜劣汰的质量发展市场环境、完善质量升级配套措施和提升质量治理能力等重点工作,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做好任务分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行动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予以反馈,确保行动计划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二是开展重点产品质量提升行动。按照“以质量监督促产品质量提升,以质量提升促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思想,围绕儿童用品、家用电器、纺织服装、电线电缆、装饰装修材料、节水产品、复混肥料、建筑防水卷材、车用汽柴油、食品包装材料10类重点产品,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生产条件检查和实施生产许可管理企业的无证生产清查,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严格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后处理工作。建立完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机制,促进电子商务等新型服务业态发展。三是改革创新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机制。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和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有关要求,提高进出口通关便利化,创新进出口风险管理、法定检验目录管理和目录外商品监管机制。以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进口商品特别是进口食品农产品为重点,重点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大力推进采信制度建立,充分发挥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作用,服务外贸发展。四是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力度。开展打击假劣汽柴油专项行动、农资打假专项治理以及“质检利剑”打假行动。围绕建筑材料、汽车配件、手机、儿童用品等重点商品,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对生产聚集区的集中整治。强化对有机产品认证的后续监管,打击假冒有机产品虚假认证行为。加快推进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全面建成并运行质检“12365”举报投诉服务系统。

三、2014年4月出入境检验检疫情况

出入境卫生检疫情况。2014年4月,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查验出入境人员4120.17万人次,同比上升7.1%。其中,发现传染病例536人次。出入境人员监测体检11.36万人次,同比下降1.67%,其中,发现病例数5.2万人次。出入境人员预防接种10.37万人次,同比上升0.4%。对于以上检出病例,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进境农产品有害生物截获情况。2014年4月,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境农产品检疫过程中共截获有害生物2181种64392次,其中检疫性有害生物159种5318次,一般有害生物2022种59074次。

按检疫业务类别统计,截获的有害生物主要来自货物检疫,占截获疫情总次数的 66.07%。其次是集装箱检疫占 14.51%,旅客携带物检疫占8.09%,木质包装检疫占 5.74%,运输工具检疫、邮寄物检疫等占 5.59%。

针对发现的疫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作退运、销毁、除害处理等检疫措施,防止疫情传播扩散,并向国外通报,要求采取改进措施。

旅客携带物和邮寄物中禁止进境物截获情况。2014年4月,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从进境旅客携带物和邮寄物中共截获禁止进境物40651批次,其中从进境旅客携带物中不仅截获了动物源性饲料、鳄鱼蛋、巧茶、生肉、活乌龟等动植物及其产品,同时还截获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附录内的蜥蜴干和穿山甲鳞片;从邮寄物中截获大量了水生动物产品、燕窝、花卉种球、多肉植物和活蚂蚁等。检验检疫部门共从上述禁止进境物中检出有害生物3912批次,包括检疫性杂草硬雀麦、枝孢属、曲霉属、交链孢属病菌等,并对全部截获物依法实施了销毁或退回处理。

进口食品化妆品不合格情况。2014年4月,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检出质量安全项目不合格的进口食品226批、化妆品5批。不合格食品涉及15类产品,主要不合格产品是饮料类、糕点饼干类和乳制品类,来自35个国家或地区,品质不合格、微生物污染和食品添加剂超标等项目为主要不合格原因。不合格化妆品涉及其他化妆品类、肤用化妆品类和口腔类化妆品等3类产品,来自4个国家,不合格原因为品质、包装、标签和证书不合格。对以上不合格的进口食品化妆品,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均采取了退运或销毁等措施,未进入国内市场。有关详细信息,将在质检总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进口工业品检验监管情况。2014年4月,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简称“C-RAPEX”)的信息平台统计,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累计截获进口质量安全不合格商品7046起,主要涉及服装、矿产品、煤炭等。目前,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已经依法对214起不合格商品采取退运或销毁措施,其余不合格商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

2014年4月,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2.88万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施检验检疫,计454.43万吨,25.05亿美元,检出不合格12批,计708.83吨,183.65万美元。这些不合格废物原料,已全部移交海关实施退运。检验监管进口危险化学品0.95万批,计3235.80万吨、247.16亿美元,检出不合格442批,计61.30万吨、4.86亿美元。这些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已全部根据具体情况督查企业采取救助包装等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014年4月,处置进口汽车缺陷召回8例、16443辆。

四、2014年4月特种设备事故情况

2014年4月,全国共发生各类特种设备事故22起,死亡18人,受伤30人,与2013年同期相比,事故总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减少3人,下降14.29%;受伤人数增加6人,上升25.00%。八大类特种设备中,锅炉事故2起,压力容器事故1起,电梯事故5起,起重机械事故8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4起,客运索道事故1起,大型游乐设施事故1起。

从本月事故发生情况来看,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呈多发态势。以上事故正在按照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五、2014年1-5月进口儿童用品不合格情况

儿童用品安全质量关系到儿童的人身安全健康,为保护我国儿童的安全健康,保护消费者权益,质检总局对进口玩具、婴幼儿纸尿裤、婴幼儿服装食品接触产品等开展专项行动,防止不合格进口儿童用品流入国内市场。

2014年1-5月,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检出不合格进口儿童用品2841批次,货值5683.18万美元。其中质量安全不合格165批次,其余为包装标识不合格。质量安全不合格批次较2013年同期增长13%。不合格情况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口儿童服装不合格情况

进口婴幼儿及儿童服装检出不合格1828批次,其中安全质量不合格124批,较2013年同期减少4.6%。主要不合格项目为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纤维成分与标识不符等,安全质量不合格涉及品牌众多,其中H&M、GAP、Mothercare等快时尚品牌产品是安全质量不合格重灾区,查出安全质量不合格批次最多。部分知名品牌如DIOR进口婴儿服装同样存在PH值及纤维成份标识不合格情况。产自孟加拉国的婴幼儿及儿童服装质量问题最严重,其次为土耳其、柬埔寨、越南。

(二)进口玩具不合格情况

进口儿童玩具检出不合格35批,货值28.91万美元。其中,安全质量不合格23批,同比增长64.29%。主要不合格项目为:自由绳索长度超限,尖锐点测试不合格、小零件拉力测试不合格、推车座位角度不合格、包装袋平均厚度不合格、无3C标识、警示说明不合格等。青岛口岸在对进口一批德国产HABA品牌娃娃玩偶玩具进行检验时,检出小零件拉力不合格,存在窒息风险。宁波口岸检出澳大利亚产袋鼠玩具自由绳索长度超限,极易造成婴幼儿缠绕窒息危险。厦门口岸检出马来西亚产“风火轮”品牌金属玩具,未加贴中文标签及3C认证标识,存在安全隐患。

(三)进口纸尿裤(垫)不合格情况

进口纸尿裤(垫)检出不合格953批次,货值5481.04万美元。不合格项目主要为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少量产品破损存在安全隐患。安全质量不合格共8批次,货值15.03万美元。其中6批次日本产花王品牌纸尿裤包装破损,货值4.76万美元,如使用易引起婴幼儿生物致病危害。

(四)进口儿童用食品接触产品不合格情况

进口儿童用食品接触产品检出不合格13批,货值16.02万美元,其中安全质量项目不合格10批,其余为产品及包装标识不合格。不合格产品主要包括儿童餐具、儿童水杯、母乳储存袋等。主要不合格项目为蒸发残渣超过标准限量、铬和镍元素溶出量超标、丙烯腈含量不合格、产品及包装标识不合格等。涉及品牌为BabyBjorn、Lala Mamma等,原产地为瑞典、德国、韩国、日本、波兰、印度、美国等。上海口岸检出一批瑞典产儿童塑料调羹套装蒸发残渣(正已烷)含量超标。

依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查获的不合格进口儿童用品,实施了销毁、退货及技术处理,严防不合格进口儿童用品流入国内市场。

儿童用品关系到儿童的身体健康,要营造一个有利于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市场环境,需要消费者提升质量安全意识,科学理性地进行消费。为此,质检总局提醒消费者应理性购买相关儿童产品,不要盲目相信国外品牌,在购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玩具和童车产品应有“CCC”认证标志,不要购买带有可能会被吞下或者吸入小部件的玩具,以及带有尖端或粗糙边缘的玩具。使用时需关注年龄分组和警示说明。2、选购儿童服装时,应检查扣子和装饰性小物件是否牢固,避免购买含有涂层印花或者较多小部件的婴幼儿服装,并在认真清洗之后供婴幼儿穿着;3、婴幼儿纸尿裤(垫)应该选购包装完整,外观整洁,标识清楚,无异味的产品。4、食品接触产品选购时应注意查看中文标注的使用说明,包括产品名称、材质,应尽量避免颜色鲜艳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

六、2014年“质检利剑”行动儿童用品执法打假工作有关情况

2014年,质检总局继续组织开展“质检利剑”行动儿童用品执法打假工作。

4月中旬,质检总局将暗访发现的16个儿童用品生产加工企业涉嫌质量违法的线索通报相关省局,责成其进行执法检查。现已立案5起,其中1家企业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4家企业生产的四批次童车产品涉嫌安全性能指标不合格,涉案货值7万元,有关案件仍在办理过程中。

5月初,质检总局发出通知,对儿童用品执法打假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通知要求,2014年5月至11月,各地质监部门要深入开展以儿童用品为主的日用消费品专项行动,以电玩具、童车、汽车安全座椅、奶瓶奶嘴、纸尿裤为重点产品,重点查处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有毒有害物质超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未取得CCC强制性认证或超认证范围生产、标识欺诈等违法行为。通过全面梳理摸排质量违法线索、加强内外协调配合、深化区域整治、加强宣传发动、严查彻办大案要案等措施,进一步加大儿童用品执法打假工作力度。

七、质检总局发布儿童家具等6种儿童用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

近期,质检总局组织开展了儿童家具等6种儿童用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经专家评审,发现这些产品均存在一些质量安全风险。现向社会发布风险警示,提示广大消费者注意防范有关风险。

(一)儿童家具质量安全风险警示

儿童家具作为3-14岁儿童使用的家具产品,具有色彩鲜明、造型可爱、功能尺寸更适合儿童使用等优点,但也存在一些结构安全风险和警示标识缺失等问题。对此,质检总局近期组织开展了儿童家具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共从市场上采集样品40批次,主要依据GB 28007-2011《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对儿童家具的结构安全和警示标识进行检测。结果表明,22批次产品存在问题。其中,20批次检出有边缘及尖端,存在碰伤或划伤风险;3批次检出稳定性不合格,3批次检出抽屉未安装防拉托装置,存在砸伤风险;2批次检出孔及间隙不合格,存在卡伤或夹伤风险;16批次检出警示标识不合格,存在误用风险。

为此,质检总局提示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和使用儿童家具产品时要注意产品存在的结构安全和警示标识缺失风险。

一是尽量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儿童家具,对于无警示标识、无品牌型号、无适用年龄段标注、无使用说明的产品,应避免购买。

二是选购时应仔细观察可接触到的边缘、尖端或突出部位是否进行了磨圆角处理,可通过手指触摸来感受是否有扎手、割手的现象,避免选购边缘、尖端、突出物未经处理的产品。

三是选购时应仔细观察儿童家具上的孔及间隙是否有卡伤儿童手指的风险,避免购买孔及间隙设计不合理的产品。

四是购买柜类儿童家具时,应注意观察其稳定性是否足够好,可用手摇晃看是否有发生倾倒的风险,避免购买稳定性不好的产品。

五是购买封闭式儿童家具时,应注意观察是否带有透气孔,避免购买无透气孔的封闭式家具。

六是购买具有折叠机构的儿童家具时,应注意折叠机构是否有手动定位装置,避免购买无手动定位装置的产品。

七是购买有翻门、翻板部件的儿童家具时,应注意确认其翻门、翻板关闭的灵活性,过于灵活的产品在关闭时可能存在砸伤的风险,应避免购买。

(二)儿童轮滑鞋质量安全风险警示

轮滑鞋俗称旱冰鞋、溜冰鞋,是青少年及儿童青睐的运动用品。儿童轮滑鞋是承载儿童体重的玩具,由于儿童自我保护能力比较弱,加之轮滑鞋本身可能存在的设计缺陷等,容易导致儿童在使用时受到割伤、划伤、扭伤等伤害。近年来,媒体报道了不少儿童轮滑鞋伤害事故,其中轮滑鞋金属锐边造成的割伤和擦伤最为常见。

针对儿童轮滑鞋可能存在的机械物理安全危害,质检总局近期组织开展了儿童轮滑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共从市场上采集样品30批次,对儿童轮滑鞋的机械物理安全性进行检测。结果表明,29批次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其中,27批次检出可触及的危险锐利边缘,存在割伤、划伤风险;27批次内衬材料不好,存在磨破儿童脚踝的风险;15批次内包装塑料袋过薄,存在被幼儿套在头上或贴在脸部而导致窒息的风险;14批次刹车装置松动或脱落,存在跌伤风险;4批次防护用具易损坏或易取出,占含有防护套装产品的66.6%,存在防护用具无法保护儿童的风险。

为此,质检总局提示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和使用儿童轮滑鞋时要注意产品可能存在的机械物理安全风险。

一是要尽量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儿童轮滑鞋,对于无产品名称信息、无品牌型号、无警告说明的产品,以及未注明可以供儿童使用的轮滑鞋,应避免购买。

二是购买时可用手指试探触摸,应感觉光滑、无割手现象,塑料件和金属件应无毛边、毛刺等问题。

三是购买时可用手指按压鞋壳观察是否会变形,安全性较好的儿童轮滑鞋外壳应足够坚硬,以防止外来的冲击。

四是采用塑料袋包装的儿童轮滑鞋,在拆开包装袋之后,家长应注意及时将塑料袋破坏丢弃,避免儿童拿去玩耍,一旦套在口鼻处,后果不堪设想。

五是使用时,家长要督促儿童穿戴上防护套装,如发现防护装备有破损,一定要先更换修理再使用。

六是每次儿童使用轮滑鞋前,家长可以轻微扭、按压轮滑鞋的刹车装置,如发现松动应先更换修理再使用。

(三)婴幼儿床质量安全风险警示

婴幼儿床是指专门设计给婴幼儿睡觉使用的床。婴幼儿在床上的活动时间长,且对外界的反应较迟钝,心智不够成熟,缺乏自主能力,如果使用安全性不够好的婴幼儿床,在监护人离开或者熟睡时很容易受到挤压、跌落、窒息等伤害,尤其是3岁以下儿童,受到伤害的概率比大龄儿童更高。

针对婴幼儿床产品可能存在的伤害风险,质检总局近期组织开展了婴幼儿床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共从市场上采集样品50批次,主要依据GB 28007-2011《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QB 2453.1-1999《家用的童床和折叠小床 第1部分:安全要求》、QB/T 2453.2-1999《家用的童床和折叠小床 第2部分:试验方法》等标准要求,对婴幼儿床的机械安全性能和甲醛释放量进行检测。结果表明,21批次产品存在机械安全风险,其中2批次同时存在甲醛释放量超标的问题。在这21批次产品中,14批次旁板与床头内高不足,婴幼儿在攀爬玩耍时可能跌落或掉落;8批次床铺面与旁板、床头之间或相邻板条之间间隙过大,可能导致婴幼儿手指、脚趾、手掌被卡伤;7批次旁板两个结构部件之间的距离过大,可能导致婴幼儿手臂、腿被卡在两个结构部件之间;6批次床铺面板条厚度较薄、宽度较窄,受冲击时易发生板条断裂或结构件损坏,导致床铺面坍塌;另有1批次两连接紧扣件之间的距离过短,1批次稳定性较差。甲醛释放量过高的2批次产品均为实木和人造板混合材质,实木类产品无甲醛超标现象。

为此,质检总局提示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和使用婴幼儿床时要注意产品存在的机械安全和甲醛伤害风险。

一是要尽量选择购买正规商场、商店销售的正规婴幼儿床,并仔细查看产品的包装、标识、使用和安装说明信息等,避免购买无任何使用和安装说明、无品牌型号、无警告说明的产品。

二是应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和装配图安装婴幼儿床,确保安装牢固。当婴幼儿床有多种使用功能时,要按照说明书对不同功能的不同要求来组装和使用,必要时请专业安装人员或在其指导下安装操作。

三是对配有可调节旁板的婴幼儿床,若需将婴幼儿长时间留在床内,要确定侧翻旁板始终处于最高位置,同时避免婴幼儿活动过于激烈,以防床铺面受到的冲击过大,出现床铺面变形等意外情况。

四是在使用婴幼儿床时应保持恰当的通风状态,尽量避免长时间密闭使用,同时应远离火源等高温物体。新购婴幼儿床使用时应尽量多开窗、多透气,以利于有害物质尽快挥发。

五是婴幼儿床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应对连接件、配件进行检查并紧固,防止因连接件、配件松动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四)儿童推车用纺织物质量安全风险警示

儿童推车是指供学步前儿童使用的一种工具车,可分为伞把式推车、轻便推车、双座推车和普通推车等,其中部分多功能推车还可当作婴幼儿摇椅、婴幼儿摇床等使用。儿童推车的遮阳篷、座垫、椅背、安全带、置物篮等主要部件均含有纺织物或由纺织物制成。这些纺织物在印染过程中常使用甲醛作为纤维素树脂整理时的交联剂,如果质量把关不严,纺织物中的甲醛残留就有可能过高,容易通过呼吸、啃咬、皮肤接触、吮吸接触过纺织物的手指等途径迁移到婴幼儿体内,导致呼吸系统、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免疫系统等方面的疾病,给婴幼儿身体成长带来不良影响。

针对儿童推车用纺织物中可能存在的甲醛危害,质检总局近期组织开展了儿童推车用纺织物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共采集样品25批次,依据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FZ/T 81014-2008《婴幼儿服装》、GB/T 2912.1-2009《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1部分:游离和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GB/T 8629-2001《纺织品 试验用家庭洗涤和干燥程序》等标准要求,对自然状态和清洗状态下的儿童推车用纺织物分别进行检测。结果发现,在自然状态下有7批次产品中残留甲醛含量超过GB 18401-2010中关于与婴幼儿接触的纺织产品中甲醛限量的要求(≤20mg/kg),存在甲醛安全隐患;经清洗后再检测,所有产品中残留甲醛含量均未超过20mg/kg,说明清洗能有效降低儿童推车用纺织物中的残留甲醛含量。

为此,质检总局提示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和使用儿童推车产品时要重视儿童推车用纺织物中残留甲醛的安全风险。

一是要选择正规渠道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切勿片面追求低价位产品。我国儿童推车属于强制性3C认证产品,不要购买无3C标识、无厂名厂址、无联系方式、无警示说明的产品。

二是购买时可拆开包装闻一闻是否有刺激性气味,若有较重的刺激性气味,应尽量避免购买。

三是建议使用前对儿童推车用纺织物进行清洗并晾晒,这样可加速残留甲醛的挥发,有效降低甲醛的残留量。

四是颜色过于鲜艳的儿童推车使用的染料往往较多,相对来说残留甲醛的可能性更高,因此应尽量避免购买此类产品。

(五)儿童银饰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

儿童饰品是指供14岁及以下儿童佩戴的首饰,儿童银饰品主要包括项链、项坠、锁、项圈、手镯、脚镯等。儿童银饰品生产过程中,由于原料把关不严、生产工艺水平受限,或为了改善银饰品性能、提高美观度而人为添加等原因,可能导致银饰品中铅、铬等有害元素含量过高。通过皮肤接触、舔食等途径,这些重金属元素可以进入人体,并能在人体内不断富集,具有一定的毒性,对于儿童危害更大。

针对儿童银饰品中可能存在有害元素的情况,质检总局近期组织开展了儿童银饰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共从市场上采集样品50批次,依据GB 28480-2012《饰品 有害元素限量的规定》等标准要求,对儿童银饰品中的铅含量及铅、镉、铬、钡、硒、汞、砷、锑等8种有害元素的溶出量进行检测。结果发现,14批次产品铅含量过高,长期接触可能迁入儿童体内,导致贫血,引发多动、听觉障碍、智力低下等症状;有害元素溶出量则均未发现问题。此外,检测中还发现14批次产品银含量不足,存在虚标银含量的情况。

为此,质检总局提示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和使用儿童银饰品时要注意产品存在的铅含量超标风险。

一是要尽量选择购买正规渠道销售、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慎重购买景区、地摊等叫卖的饰品,切勿片面追求低价格。购买时要注意检查包装是否完整,是否有清晰的厂址、联系方式和使用说明等,避免购买无产品信息(品名、印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等)、无品牌型号、无检验合格证的产品,特别应注意查看是否有儿童首饰的标识,不要购买或给儿童佩戴供成人使用的饰品。

二是由于儿童身体处于成长发育阶段,对有害重金属元素的耐受量低,因此,建议不要给儿童长期佩戴饰品。同时,要指导儿童正确佩戴饰品,避免儿童舔食、啃咬饰品,防止铃铛等小配件被儿童吞咽,导致窒息等伤害。

三是在佩戴饰品过程中,如发现儿童与饰品的接触部位发生过敏、炎症等,要及时就医,并停止继续佩戴饰品。

(六)荧光棒质量安全风险警示

荧光棒是一种可发出荧光的塑料玩具,棒体中的玻璃管内装有色彩斑斓的荧光物质。荧光棒因色彩缤纷、惹人喜爱,受到很多儿童的追捧,成为儿童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玩伴。但是,荧光棒中的荧光物质大多含有苯二甲酸二甲酯和苯二甲酸二丁酯等低毒成分,一旦弯折泄露出来,被儿童误吸或触碰,可能会造成恶心、头晕、麻痹、昏迷等伤害。

针对荧光棒产品可能存在的危害,质检总局近期组织开展了荧光棒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共从市场上采集样品30批次,对荧光棒产品的密封性、防渗漏性和有毒有害有机物含量进行检测。结果表明,30批次产品均存在质量安全风险。其中,8批次在模仿儿童滥用操作(如反复弯折1-5次)时,在折痕处有液体喷出或渗出,挤压会有更多液体流出,存在吸入性中毒、皮肤接触性中毒、误食性中毒的风险;另有26批次检出邻苯二甲酸二丁酯,22批次检出邻苯二甲酸二甲酯。此外,本次监测发现,所有样品均未标注执行标准、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90%以上的样品外包装标识中无中文信息。

为此,质检总局提示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和使用荧光棒产品时要注意产品可能存在的荧光物质弯折泄露风险。

一是避免购买“三无”荧光棒产品,建议尽量不选择购买此类风险极高的产品给儿童使用。

二是儿童在玩耍荧光棒时,家长应在一旁陪同,引导儿童正确玩耍,避免啃咬、舔舐、摔打、对折等不正确的使用方式。

三是儿童在玩耍过程中,如发生荧光物质同眼睛或皮肤接触的情况,应立即用流动清水反复清洗,并尽快就医。若荧光物质被吸入口腔中,应将患者移到通风处,多呼吸新鲜空气,严重的应送往医院就医。若荧光物质被儿童误食,应立即用清水漱口并大量饮水,并尽快就医。

四是玩耍后,应督促儿童及时洗手,避免意外残留在手上的荧光物质给儿童身体带来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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